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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43344/2023-0000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告 组配分类:市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发〔2023〕4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
产生日期:2023-01-11 发布日期:2023-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市政府关于调整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溧政发〔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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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具体范围

(一)I类区域

1.南山大道、茶亭路(规划)、焦尾琴大道、宁杭高铁、史侯大道合围区域。

2.市区各港口码头。

(二)II类区域

南山大道、省道360、焦尾琴大道、宁杭高铁、国道104、溧宁高速、扬溧高速、阜溧高速合围区域中除I类区域以外部分。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I类区域内所禁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阶段(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201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II类区域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Ⅰ阶段(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旋挖机、吊机、非公路用卡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三、管控要求

(一)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属地管理、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体制,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情况纳入使用单位的信用评价内容。

1.生态环境局:负责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牌登记、排放阶段认定和监督抽测工作;

2.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3.城管局:负责园林工程工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4.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5.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6.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机械方面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7.市场监管局:负责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高排放叉车的监管工作;

8.公安局:配合做好对上路行驶的轮式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工作;

9.相关镇(街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关于划定溧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溧政发〔2020〕3号)不再执行。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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