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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3-00038
主题分类:儿童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3〕23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3-06-01 发布日期:2023-06-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 图解-《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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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32号)文件精神,促进溧阳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现制定《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覆盖城乡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管理规范、质优量足、创新发展为总体目标,分阶段完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任务。2023年,建成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体系构建完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多元化、多层次、多样化、城乡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公益化指导、普惠性服务、社会化运营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基本普及,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8个,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指导促进家庭科学照护服务

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研究编写科学育儿指导课程和方案,编撰印发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手册、婴幼儿膳食营养指南等宣传资料。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指导等方式,利用各种媒体及互联网等手段,为家庭提供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婴幼儿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鼓励开展个性化签约服务。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规范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健康管理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等指导。

(二)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

根据区域人口分布情况,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新建居住区应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应当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支持建设嵌入式、连锁化、专业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采取公办(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优先支持试点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支持用人单位独立或与相关单位、属地镇(街道)、村(社区)联合等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加大对托幼一体化幼儿园的建设补助、生均经费、公办幼儿园编制等方面的保障力度。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社会组织,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照护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公益性早期发展指导。

(四)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

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统一明确托育机构登记标准和流程,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市民政部门或编制机构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市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针对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在国家卫健委备案中给予指导扶持与条件鼓励,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

(五)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要求

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和标准;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落实保育和健康管理要求。托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托育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婴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婴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统筹规划

贯彻国家在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管理、财税优惠、金融服务、人才培养、卫生消防、服务价格等方面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在用地保障方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引导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用地倾斜。经过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水电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加强照护机构监管

加强信用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加强成本核算,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加强社会监管。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等级评估和分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相关部门对家长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督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负责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托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文件要求,规定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安保人员、收费规范等方面的具体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加快专业队伍建设

打造市级托育服务人才培训基地,支持婴幼儿照护指导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立托育从业人员职前职后一体化培养培训体系,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维护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将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育婴员等职业(工种)纳入政府性补贴培训范围。加强从业人员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逐步建设一支有爱心、高素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应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城乡公共服务目录;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重大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落实专项经费,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部门协同

建立完善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的作用,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开展示范试点

探索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项目,及时总结经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创新创优,形成本地鲜明特色。各镇(街道)要大力培育示范性、普惠性的托育机构或社区亲子活动中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附件: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相关单位、

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溧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分工

各镇(街道):对区域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负责规划和指导区域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网格化管理,协调区域内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完成机构日常巡查,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服务事业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点)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教育局:规划幼儿园托幼一体化发展,通过新建、改扩建,增加托育班资源供给。指导托育教育教学业务工作。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落实环保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管;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政策规范落实和统筹协调;负责托育机构的备案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并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 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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