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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关于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关于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产业项目对品质城市发展的支撑作用,按照“注重质量、全程管控、动态调整、综合评价”的工作要求,围绕四大经济和“2+2+X”产业集群,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产业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落地形式包括新增建设用地、租赁用房和购买现有房屋),实行项目招引、建设、竣工、投产和达产全流程服务管理,实现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双提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项目招引评审方式
(一)严格项目准入门槛。产业项目准入评价坚持“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生态优先、创新驱动、社会贡献”的原则。对照“2+2+X”产业集群要求,按照项目情况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禁止项目三类,其准入条件分别对应“基本准入条件”“优先准入条件”“禁止准入条件”(附件2)。从产业导向、科技创新、项目选址、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能效水平、环保安全影响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研判,积极推动要素和政策资源向优质项目倾斜,助力发展快、潜力好、用地效益高的项目优先落地。鼓励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供地。
(二)规范项目评审程序。产业项目评审分为两个阶段:项目筛选和集体会审。镇(区、街道)项目洽谈成熟后,将项目筛选评审资料报至项目招引评审组,由项目招引评审组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照《溧阳市产业项目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进行项目筛选,在收到评审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筛选并形成产业项目质量评估表,形成筛选意见并由项目招引评审组提请市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领导小组对产业项目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项目或特殊情况需要即时研究决定的,可临时加开),会后2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市政府同意。产业项目经过集体会审形成“准予落地”意见的,方可签署投资协议,安排相应土地指标,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市资规局对集体会审同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以项目得分高低作为安排用地的重要依据。
(三)确保评审与投资协议、监管内容一致。根据产业项目集体会审会议纪要,明确项目供地方案(供应方式、供应年限和供应价格),将项目履约责任(准入产业类型、开竣工日期、达产日期、前三年固定资产投资进度和产出效益)等要素一并纳入《产业项目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确保评审与监管内容的一致性,保证权责契约互动。同时,必须明确违约条款,约定对项目未满足准入标准的处罚措施,《监管协议》由评审组负责审核,《监管协议》后期监管由投产运营监测组负责后期落实。
二、强化全市项目一体化管理
为实现对重大产业项目的规范化、程序化、动态化的服务管理,充分发挥“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系统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作用,从项目通过集体会审开始,到项目投产监测结束,进行一体化、系统化管理。
(一)明确项目库管理程序。项目库设置评审、推进、监测3个阶段。评审阶段:由市商务局和文旅局负责。每月5日前,各镇(区、街道)将通过会审的项目自行申报入库,商务局和文旅局按照集体会审意见确认后入库。推进阶段:由市发改委负责。参照常州重大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入库推进组同所在镇(区、街道),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于每季度进行项目出库评审,对竣工项目和未实施项目进行出库认定。对所在镇(区、街道)因项目冻结而非正常出库的,在年度项目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并按投资监管协议予以追责。对入库项目投资和集体会审投资不一致的,在年度项目招引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其中,在不减少亩均投入和产出、不增加能耗和排放的前提下,允许以实际投资调整入库;对减少亩均投入和产出、增加能耗和排放的项目,退回所在镇(区、街道)重新提请市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领导小组进行集体会审,在次月夺红旗评选中相应扣分。监测阶段:由市工信局负责。项目竣工投产后,严格对照《监管协议》进行监测管理。
(二)制定项目“六早”管理制度。围绕项目签约早落地、落地早开工、开工早建设、建设早竣工、竣工早投产、投产早达标等“六早”要求,建立健全“六早”项目管理机制,对相关问题进行月度汇总,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形成专报,在项目会审上进行专题汇报。一是对签约未落地项目,经集体会审已入库签约项目,连续24个月进行跟踪管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自动退出项目库,项目重新启动需再次经集体会审审议。二是对落地未开工项目、开工未建设、建设未竣工等三类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协商机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季度汇总,并在当月的项目会审上进行专题汇报,对因投资方原因导致项目连续9个月进展不顺畅的,按程序予以冻结,不再进行跟踪调度,由市发改委、工信局会同相关镇(区、街道)启动违约追索程序。对竣工未投产,投产未达标等两类项目,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镇(区、街道)按程序进行监测管理。
三、加强项目投产运营监测管理
(一)定期开展项目综合评价。项目竣工出库后设3年考核期,由工信局牵头项目投产运营监测组的成员单位,每年按照《监管协议》涉及的各项条款对新投产项目开展全面考核,形成考核专报,报全流程服务领导小组各分管领导、成员单位及所属镇(区、街道)。投产企业2年考核达到《监管协议》要求,不再进行考核。
(二)对考核不达标项目开展整改。对年度考核未达到《监管条款》的项目,由市工信局牵头进入履约追索程序,同时,所属镇(区、街道)会同相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开展全面整改,期间各单位对企业的各项运营指标开展定期集中上门辅导。
(三)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整改考核结果不达标企业所在的镇(区、街道),往年考核结果进行重新评定,取消该项目考核得分,在当年度考核得分中予以扣除相应得分。涉及企业移出重点培育名录库,该项目不得享受各类财政奖补政策。由项目所在镇(区、街道)牵头,会同工信、发改、商务、资规、法院、税务等职能部门启动违约追索程序。
四、提升项目全程服务管理能力
(一)提升项目推进服务水平。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溧阳市投资建设项目全链通审批服务实施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实施全程跟踪、咨询辅导、帮办代办,强化要素保障、简化审批流程、优化配套服务,持续提升项目全流程服务水平,并及时在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系统库中报送项目投资(入园、入区、供地及监管)协议审批手续、进展情况(含现场照片)等相关内容。
(二)强化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土地跟着项目走、资源跟着项目走”的导向,对入库项目予以要素资源和政策扶持重点保障,进一步促进资源要素向重点项目聚集、优惠扶持政策向重点项目聚焦,推动重点项目早落地、快建设、速见效,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在全市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全力以赴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三)加强帮代办队伍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投资项目审批全程代办服务的通知》(溧政办发〔2017〕103号)文件精神,各镇(区、街道)选配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建项目帮代办队伍,明确每个项目的专职帮代办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市重点建设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帮代办人员的业务指导,定期举办业务培训,共同加强帮代办队伍建设。
五、明确土地厂房使用管理
(一)加强工业土地转让管理。各镇(区、街道)会同资规局、市场监管局建立工业用地转让审查制度。新增工业用地未达产复核前不得自行转让,如确需转让的,由国有企业按原土地价款进行收购,地上建筑物按市场评估价处置。达产考核通过后需转让的,须报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市资规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加强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股权转让管理。市发改委定期将入库项目清单告知行政审批局进行提示性标注。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在达产考核前改变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时,市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告知属地政府,属地政府应向股权转让意向人(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出具告知函并与其股权人重新签订《履约协议》。对股权转让后,改变项目生产经营范围的重新开展会审。
(三)加强司法拍卖过程管理。建立人民法院属地政府的联动机制。人民法院向属地政府发函征求主导产业类型、亩均税收等准入条件,属地政府需在收到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复函,告知准入条件。人民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公示准入条件,由竞买人自行核实是否符合准入条件或者自行咨询属地政府,竞拍成功后按准入条件和属地政府签订《履约协议》。
(四)加强工业厂房的出租管理。各镇(区、街道)需会同行政审批、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国企、集体和产业园项目的标准厂房出租使用管理,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租赁项目,属地政府需参照《溧阳市产业项目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进行项目评审打分,未通过评审的不得租赁上述标准厂房,防止出现“危污乱散低”。
(五)加强存量用地利用管理。鼓励现有企业用足用好存量土地。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需经集体会审同意后实施。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利用存量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需和镇(区、街道)签订监管协议,并按产业园项目进行出租使用管理;对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技改项目,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达到C类以上,D类企业确需进行技改的,需和属地政府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六)加强工业用地的抵押管理。工业用地在开发建设期限内抵押的,抵押登记期限不得超过该开发建设期限。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业用地抵押权实现时,属地政府须负责做好原《履约协议》违约责任追究和优惠地价追缴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市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资规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办公室下设项目招引评审组(由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资规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组成)、项目入库推进组(由发改委、工信局、资规局、商务局、行政审批局组成)、项目投产运营监测组(由工信局、法院、发改委、资规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局、税务局、各镇区和街道组成),分别由市商务局、发改委、工信局牵头负责。各镇(区、街道)各相关部门落实各自责任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全面实施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
(二)建立推进机制。实行月报表、季会商、年考核推进机制。市发改委每月梳理项目建设进度,并以报表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分片区组织召开重点项目会商会,重点解决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市考核办建立科学有效的考核体系,将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作为对镇(区、街道)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22〕6号)同时废止,由市发改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文旅项目按全流程服务流程进行管理,评价办法和监管协议另行制定。
附件:1.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程序
2.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3.产业项目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附件1
产业项目全流程服务管理程序
附件2
产业项目准入条件
一、基本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基本准入条件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可以准入。
(一)产业导向。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投资强度。符合省、市有关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文件精神,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00万元,其中项目设备投入(项目前36个月设备投资,30亿元以上项目可放宽到60个月)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总额的30%;
(四)投资规模。内资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或用地规模1.5公顷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新增用地工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
(五)产出效益。项目竣工出库后3年考核期内,年度亩均应税销售收入不得低于500万元,亩均税收不得低于20万元(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城不低于30万元);
(六)综合水准。符合环境保护、节能降碳、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能效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七)特殊情况。
1.扩建项目准入。现有企业新增建设用地实施扩建项目的,需对企业原实施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对产出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再确定是否允许扩建项目准入;
2.特殊行业准入。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必须经过工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规划、消防等部门初审通过后方可提请准入评价;
3.除上述各项准入条件外,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二、优先准入条件
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并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点项目,给予优先准入。
(一)投资主体为世界500强企业或国际行业领先企业,重点央企、国内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
(二)投资主体为国内外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注册设立的专业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项目,以及拟上市企业的鼓励类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三)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领军人才或创新团队项目,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建研发中心或用于创新创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科创载体项目;
(四)金融服务、现代物流、软件和信息服务、高端商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有利于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五)外资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以上或内资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市“2+2+X”重特大产业项目。
三、禁止准入条件
不符合基本准入条件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禁止项目,禁止准入。
(一)属于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溧阳单位GDP能耗水平且高于全国行业先进水平的项目;
(三)未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卫生、安全生产、消防等不达标的项目,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以煤、重油为燃料的以及存在环境安全风险的项目;
(四)选址不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的项目;
(五)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近3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
附件3
产业项目用地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双方依据项目评审内容及挂牌文件要求,达成本监管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出让合同编号:
地块规划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土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
准入产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二、基本要求
(一)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二)甲方有权就乙方建设项目履行本协议的实际情况以及核验结果向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具体建议(包括有关情况说明)。
(三)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各方面的要求,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函告甲方,主动配合甲方的监管,提供相关资料。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相关要求无法认定的,视为未达到协议要求,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产业项目监管内容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用地用于(准入产业类型)的项目建设。如需变更,需要书面报经甲方同意。
(二)投资规模。乙方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 万元(其中,设备投入不低于 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万元),总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
(三)注册资本。乙方确保注册资金达到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实收到位。
(四)开工及投产计划。该项目须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建设(以最早一期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时间为准);于 年
月 日之前竣工投产。
(五)产出效益。乙方确保项目交地后5个会计年度的第( 年)开始的3年考核期内,2个年度的亩均税收不低于
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不低于 万元。
(六)环境影响。乙方须按照建设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执行,防控环境污染。在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前,乙方须进行土壤检测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检测和评估不合格,乙方须负责土壤修复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七)能效水平。乙方须按照节能审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八)安全生产。乙方须按照建设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执行。
四、监管工作程序
(一)固定资产投资验收和产出效益考核。乙方须在本协议约定的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向甲方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验收和产出效益考核,并配合甲方开展考核验收工作。乙方可提前主动申请考核验收。3年考核期内,乙方亩均税收2个年度达到标准后,不再进行考核。
(二)土地使用期满考核。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一年前,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地块的,需向甲方申请到期评估考核。
五、违约责任
(一)支付违约金
1.固定资产投资违约。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于考核结束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未按期支付的从次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应继续履约。违约金总额=土地出让总价×【(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约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2.亩均税收违约。考核期内本建设项目亩均税收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的,乙方须按照实际亩均税收与约定的亩均税收的差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当年度考核结束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未按期支付的从次月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违约金总额=出让土地亩数×(约定亩均税收-实际亩均税收)。
(二)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项目建设投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置:由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返还乙方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总额×剩余年限/出让年限,不计息;以扣除给予的优惠或奖励后,乙方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为计算标准),同时对宗地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残值予以补偿;此外,乙方需退还甲方给予的所有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扶持资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甲方有权在返还土地出让金时直接予以扣除。
1.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工建设或投产达产超过三个月未满两年的,按以上条款执行。若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2.乙方项目经产出效益考核,亩均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或单年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且超过6个月仍不能足额支付违约金的。
3.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乙方实际生产过程中因废气、废水、固废排放等造成严重环境影响且无法整改的。
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治理区域内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相关治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经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乙方实际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已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等,且无法整改的。
对乙方已损坏或具有重大质量问题或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乙方需无偿拆除或移交,费用由乙方承担。
5.考核期满后,乙方项目连续一年停止运营或相邻的二个自然年内累计停止运营时间超过6个月的。
(三)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乙方在本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以股权变更(25%以上)或不动产权证变更等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协议其他约定外,还需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乙方须在3个月内返还所有的优惠及奖励。同时乙方将本协议如实告知转让的受让方,协议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
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的受让方应提请甲方重新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约定,同样适用于司法拍卖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八、合同效力
(一)本协议在签订前,甲、乙双方已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已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存在任何的异议或歧义。本协议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所签订,同时,在协议签订前,已充分给予了乙方选择权和自主权,因而,乙方认可不具有《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同条款约定的排除性。
(二)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职责,由甲方委托该项目所在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全权负责,该项目所在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直接对乙方进行管理和考核。
(三)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及地块所在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留存一份。如本协议约定与本协议签订前的相关约定或《土地出让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市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定。对因争议事项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还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本监管协议自然终止。
九、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溧阳市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所在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