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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43766/2024-00025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街办发〔2024〕33号 发布机构:溧城街道
产生日期:2024-07-11 发布日期:2024-07-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加强溧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夯实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维护公墓良好秩序,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街道、村(居)级公益性公墓。2、街道、村级公墓分别由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村(居)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道、村(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3、各村(居)委会不得私自新建或扩建公
溧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溧街办发〔20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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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溧城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夯实管理单位主体责任,维护公墓良好秩序,保护村民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公墓,是指为逝者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街道、村(居)级公益性公墓。

2、街道、村级公墓分别由街道、村(居)委会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村(居)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道、村(居)须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3、各村(居)委会不得私自新建或扩建公墓,且新建、扩建墓穴须严格落实占地面积、墓碑高度等相关规定,积极提倡节地、生态安葬,负责人加强对墓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村民私建、违建墓穴,及时制止,同时上报国土、城管等职能部门联动处置。

4、加强墓区日常管理,做好宣传和劝导。严格落实防火规定,如因火烛、燃放烟花爆竹、烟头等引起火灾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维护环境卫生,祭祀物、塑料袋、死者遗物祭祀后必须放入焚烧炉焚烧,不得放在墓穴前。

5、加强传统祭扫节日服务保障,做好安全卫生、高峰限流、交通疏导、火源管控、祭祀用品管理等工作。

6、公墓内开展安葬或者祭扫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7、农村公益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只能对本村(居)民提供墓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禁对外销售墓穴。

8、村民入葬公墓,须凭死亡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重危证明到村(居)委会填写《安葬联系单》(见附件),公墓现场管理人员依据《安葬联系单》安排墓穴。墓穴的使用权不得转让,严禁预订活人墓。

9、各村(居)委会应当建立、完善墓穴使用管理档案。

溧阳市人民政府溧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安葬联系单

日期:   年 月 日

逝者姓名

身份证号

去世日期

逝者家属

家庭地址

联系方式

墓穴位置

经办人

村(居)书记

公墓管理单位或现场管理人


本联系单一式两份,村(居)委会和公墓管理单位各留存一份。

XXX村(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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