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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局属各相关单位,市各港口码头业主、船舶运输企业,第三方接收及转运处置单位:
为全面推进落实准全市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工作,构建并落实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经研究,现将《溧阳市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溧阳市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委《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交水发〔2021〕27号)、江苏省攻坚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47号)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辖区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效能,构建并落实常态化长效治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细化明确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的规范要求,压紧压实辖区通航船舶、港口码头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属地镇(街道)等联合监管机制,压紧压实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和执法监管责任,进一步凝聚治理合力,着力提升治理效能,扎实推动我市辖区船舶水污染物治理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保障和服务更具特色的“水运江苏”“水运常州”“品质溧阳·美丽港航”建设。
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能力全面提升。力争2024年年底前,我市港口码头接收设施100%达标配备,全部具备靠港船舶送交水污染物“应收尽收”的能力;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和港城衔接、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等制度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实;靠港作业船舶能按要求注册使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申报并送交水污染物取得突破;接收到的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全部纳入属地城镇垃圾和污水公共收集处置系统,转运处置比例保持在95%以上。2025年底前,鼓励有条件的码头实施船舶水污染物智能化接收设施的配置和改造,具备自动计量、自动上传数据功能的接收设施数量有所增加。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压实港航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1.强化船员收集储存和送交上岸处置的主体责任
(1)督促船舶按规定收集送交水污染物。在我市水域通航的船舶必须严格按照船检技术规范要求,配齐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各类污染物的防治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严格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船上收集、送岸处理”的规定要求。船上船员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要求进行收集和储存,对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使用污水柜进行收集和储存,对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应当使用既有设施进行收集和储存。残油、油泥、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不得排入船舶生活污水存储设施或者船舶垃圾储存容器;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收集和储存。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应当按照“每五天或者每个航次至少送交一次”频次要求及时送交上岸处置,含油污水应当根据实际产生及收集情况及时送交上岸处置。船上船员要对船舶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定期进行自查并维护保养,确保相关防污设施设备能够保持正常使用,相关使用和检查情况应按要求做好记录。辖区码头靠泊作业的船舶一律严格执行“先送交船舶水污染物、再进行装卸作业”的要求,如确无污染物送交且最近一次送交时间符合频次要求的,必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零申报”。
2.强化港口码头经营人接收和转运的主体责任
(2)督促港口码头按规定配置接收设施。港口码头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指南》和长三角区域性标准《船舶水污染物内河接收设施配置规范》等文件明确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基本要求,加快完善码头泊位接收设施的标准化建设,靠港作业船舶送交的污染物逐步做到以岸上接收为主。辖区所有港口码头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应当与日常靠泊作业船舶以及船舶实际送交水污染物的数量相匹配,点位应布设相对合理而且方便船舶送交。研究制定推荐性统一标准规范,指导并支持我市三级航道沿线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锚地新配置船舶水污染物智能化接收设施或对已有设施实施智能化改造,逐步提升船舶水污染物便捷接收、自动计量、数据上传等能力。
(3)督促港口码头按要求运维接收设施。港口码头企业应强化主动接收并依规转运船舶水污染物的意识,制定企业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管理制度,安排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码头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使用,提醒并帮助靠港作业船舶按要求送交船舶生活垃圾和污水。制定企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维护和更新,三级航道沿线港口码头,原则每季度要开展一次自查;三级以下航道沿线港口码头每半年要开展一次自查。港口码头企业开展自查和更新维护等情况应按要求及时做好记录。港口码头委托第三方接收单位对到港船舶实施污染物接收的,应加强对被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和检查,确保第三方接收单位按要求接收到港船舶污染物。
(4)督促港口码头按要求转运垃圾和污水。港口码头企业应选择由城市管理环卫中心认可的转运单位对船舶垃圾进行转运,选择由属地镇(街道)污水管理部门认可的转运单位对生活污水进行接管或转运,选择具备资质的含油污水转运单位对船舶含油污水进行转运,确保接收到的船舶垃圾和污水按要求做到合规处置,其中:接收的船舶生活垃圾应当就近转运至城镇垃圾中转站(点);接收的船舶生活污水应转运进入指定的城镇污水管网或就近转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站、点),鼓励有条件的码头企业实施生活污水自处理及中水回用;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应转运至生态环境部门认可具有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委托第三方单位接收、转运船舶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在签订协议时,应对第三方单位转运所去的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厂进行明确并写入协议,督促第三方单位严格按协议进行转运处置。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含油污水转运处置的,港口码头企业应核实第三方单位资质,不得委托不具备生态环境部门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置。
锚地、水上服务区等公共接收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的配置和运维、接收到的各类水污染物转运和处置参照港口码头的相关要求执行。
3.强化第三方单位接收及转运处置的主体责任
(5)辖区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第三方接收和转运处置单位应强化防污责任意识,依法依规实施接收和转运处置。船舶垃圾的接收、转运和处置应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船舶生活污水通过污水运输车和流动接收船接收、转运至有关城镇污水管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的,相关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所在镇(街道)污水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接入或转运至工业集中区等非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置的,相关接收、转运单位应当向所在镇(街道)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报备。船舶含油污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接收、储存、转移和处置。含油污水在岸上转移处置的,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在岸上处理的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O8类实施管理。
(二)进一步压实管理部门污染防治的监管责任
1.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送交环节的监管
交通执法机构应加强内河水域靠港作业船舶的日常执法监管,督促船舶按规范要求配置并使用相应的防污设施设备,按规范要求收集储存船舶产生的水污染物并及时送岸处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未按规定配齐防污设施、未按要求收集并送交船舶水污染物、涉嫌违规偷排漏排的,应责令立即或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市籍航运企业所属船舶1年内被查处或被抄报3次及以上的,交通执法机构要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船舶暂缓年度营运审验。要把船舶防污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情况作为船舶营运检验的必查项目,在检验时要从严核查。凡发现配置不齐全、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责令限期完成整改才能通过年检,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撤销船舶污染防治的相关证书。对外籍注册本地从事运输的船舶要从严监管从严处罚,必要时要及时抄告船舶注册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抄报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2.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和转运环节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动每2年组织对全市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能力与到港船舶艘数、船舶水污染物产生量匹配情况开展一次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情况,及时督促港口码头加强接收设施建设、完善转运处置运行机制,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港口码头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设备的达标配备、日常使用情况以及转运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交通执法机构要将企业关于船舶水污染物船岸交接管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先送交污染物后作业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各类接收和转运的台账记录作为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对于我市港口码头,原则上每半年要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或线上抽查,比例不低于70%。交通运输部门要研究建立航运企业和码头企业污染防治信用管理“红黑名单”制度,将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并加快试点推行。
3.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收集和处置环节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会商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船舶水污染物转运处置过程的检查,要联合城管部门重点检查从港口码头收集到的船舶垃圾是否按照协议转运至属地镇(街道)相关城镇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要联合城镇污水管理部门重点检查从港口码头收集到的船舶生活污水是否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或由污水车转运至相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要联合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船舶含油污水是否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转移并合规处置。属地环卫部门要对接到的船舶生活垃圾转运至属地城镇垃圾中转站及后续的处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属地城镇污水管理部门要对接收到的船舶生活污水转移至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及后续的处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对船舶含油污水转移至相关企业的后续处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三)进一步严格规范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使用
1.规范系统全过程全环节的使用
辖区所有航运企业及所属船舶、港口码头企业、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转运、处置单位等要按要求注册并使用“信息系统”,企业相关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备案并定期更新,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系统使用的培训。航运企业要督促所属船舶在送交环节应通过扫描接收单位二维码进行船舶水污染物送交;港口码头企业在接收环节应在系统中核对送交船舶的船名、接收地点及接收量后进行接收联单确认,在转运环节应明确转运单位名称及转运量后进行转出联单确认;转运单位在转运环节应在系统中核对接收单位名称及转运量后进行转入联单确认,在转达垃圾中转站或城镇污水管网后进行最终处置确认。
2.强化系统各环节使用情况的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及属地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全环节数据录入情况的监管。定期组织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并使用“信息系统”加强执法检查。在不断加强对各个环节责任人使用系统情况检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强化源头管控。应定期组织联合对“信息系统”中船舶、港口码头经营企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接收、转运及处置单位的注册备案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清理,对于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限期整改。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落实。推进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能够有效提升治理效能。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及属地镇(街道)等要深刻认识船舶水污染物治理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压紧压实行业监管和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并实施工作调度及通报机制,共同推进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及属地镇(街道)等应联合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的会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沟通交流工作经验,形成联防共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
(三)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及属地镇(街道)要将船舶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作为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重要内容,在部门履职标准中细化增加开展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频次,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各单位每半年度要将开展船舶水污染物治理的相关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一汇总到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下一阶段工作重点任务,切实强化工作推动落实和监督督促机制。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要分别结合工作特点,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宣传栏、宣传手册、知识宣讲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压实管理从业对象“作业必防污,防污应全面”思想认知,增强船舶船户、港口码头业主、转运单位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营造“从自身做起,共同参与打赢污防攻坚战”的良好氛围,共同推动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董晓俊 ;电话:13915889351 ;
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陈 虎 ;电话:18851203022 ;
市城市管理局联系人:朱 平 ;电话:13625115878。
注:上述个人信息由于工作需要经机构或本人同意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