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一、目的和意义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安排生活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如果对这部分信息也采取主动公开方式,势必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确立了这项重要制度。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三、答复申请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往往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产、生活等各个方面。对申请人而言,得到政府信息越早越好。因此,他们对行政机关答复申请的时限、办事效率也有较高的要求。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要符合高效的原则来看,行政机关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一般时限不宜过长。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20个工作目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作出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结果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5、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子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说明:按照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由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从权利归属上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身所有,如果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经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如果同意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
根据便民原则,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从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上而言,首先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尽量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六、特别规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公开申请予以答复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此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