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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根据南渡镇总体规划,为加快本镇产业经济发展,改善居住生活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本镇大圩村委、新河村委辖区内的部分自然村实施房屋搬迁补偿。为妥善补偿和安置被搬迁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地块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为南渡镇人民政府和大圩村委、新河村委。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范围为:大圩村委、新河村委辖区内部分自然村房屋。
第二条 搬迁期限: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
第三条 本地块以自然村为单位实行预签约制度,预签协议符合条件生效。本地块补偿安置期限为公告之日起3个月。其中,预签约期限为公告之日起1个月。
第四条 搬迁补偿安置程序:
(一)搬迁实施单位公告搬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召开搬迁动员大会,向被搬迁人宣传解释有关搬迁政策;
(二)被搬迁人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搬迁补偿登记;
(三)搬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搬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补偿金额等情况;
(四)预签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预签协议符合条件生效);
(五)预签协议符合条件生效后,被搬迁人腾空让房、签订安置协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不能提供产权证及有关批准手续的房屋(不含简易房),按下列方式认定建筑面积: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正规结构住宅房屋,按实际面积予以认定。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建造的住宅房屋,不予认定。
(三)阳台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高度不满1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高度在1米以上不满1.5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高度在1.5米以上不满1.8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高度在1.8米以上不满2.2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在房屋补偿安置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取得被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被补偿人及其取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家庭成员。
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取得被补偿安置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予以正常安置。
被补偿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
(一)正常安置人员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不包括离异、丧偶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子女未婚,且属正常安置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照顾安置条件的,只能按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二)被补偿人家庭,其子女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的,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三)已婚的被补偿人(夫妻一方需属正常安置人员)尚未生育者,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四)被补偿人系单身(鳏、寡、孤、独)、六十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五保户”除外。
在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实行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国家机关及事业人员、已参加过房改的人员及按有关政策不属于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不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房改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按差额部分面积安置。
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
(一)对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二)涉及被补偿安置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饰装修的,具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溧阳市征地房屋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评估后确定。涉及附属设施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三)未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补偿安置时仍按住宅房补偿安置。
将原住宅房屋改作商业经营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一年以上至今(本地块补偿安置公告开始之日为终了之日向前倒推计算)的,该实际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按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后另行补贴500元/平方米。
(四)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补偿人不得自行拆除。
第九条 安置方式和结算标准
(一)安置方式
本地块实行二种安置方式:一是货币安置;二是货币结算、提供定向商品房购买的安置方式。
(二)可安置面积
货币安置可安置建筑面积按正常安置人口和照顾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含奖励面积10平方米)计算。
(三)计户标准
1.同一房屋权属证书,分有两本以上户口本的,以实际户口本计户。但房屋面积需根据可安置人口平均分摊。
2.同一所有权人有两处以上房屋,只有一本户口本的,以一户计。
(四)货币安置
1.货币安置金额=货币结算补贴款+货币安置奖励(200元/平方米), 货币安置奖励以征收面积与可安置面积较大的计算。
购房奖励:一次性全货币安置的(不拿安置房),在一次性全货币结算的基础上,同时可选择购买商品房享受购房奖励的安置方式。
(1)购房奖励面积:被搬迁房屋面积小于等于可安置面积的,购房奖励面积小于等于可安置面积;被搬迁房屋面积大于可安置面积的,购房奖励面积小于等于被搬迁房屋面积。
(2)购房奖励:首套毛坯商品房对应的购房奖励面积奖励800元/㎡;第二套房对应的购房奖励面积奖励减半;剩余面积不再奖励。
(3)购房奖励凭被补偿人在南渡镇范围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后),在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予以支付给被补偿人。购房奖励自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货币结算款按以下项目结算:
(1)被搬迁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2)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款。
(3)货币结算补贴款:
房屋原面积情况
货币安置价格
原面积小于
可安置面积的
原面积部分(人等于房)
2800元/㎡+评估价
可安置面积大于原面积部分(人大于房)
1820元/㎡
原面积大于
可安置面积部分(人等于房)
原面积大于可安置面积部分(房大于人)
1200元/㎡+评估价
(五)货币结算、提供定向商品房购买
1.货币结算金额与货币安置一致(不包括货币安置奖励)。
2.定向商品房地址和价格为:南渡集镇安置房期房均价3600元/平方米。
3.储藏室价格为880元/平方米。
楼层费、配套设施费和代办费按相应的政策规定结算。
4.被补偿人购买的房屋面积应按最接近的套型面积选购。超过安置面积(拆除面积与可安置面积较大的为准)的,户均在5平方米以内的按上述第2条规定购买,户均在5平方米以上的按均价5000元/平方米购买。
5.定向购买商品房剩余面积同样享受货币安置奖励200/平方米。
第十条 其他补助和奖励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被拆除住宅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给予补助(其中临时安置费标准为3元,补贴3元),每户每月不低于600元。定向安置房为现房及货币安置的,按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定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实际过渡期限(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加增3个月支付。因被补偿人拒绝接受安置房而导致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其它补助费
1.搬家补助费每次600元,分两次结算,按每户1200元给予补贴;
2.空调移位按200元/台补助,宽带网络按500元/户补助,有线电视按450元/户补助,单相电表按400元/只补助,三相电表按1000元/只补助。
(三)签约奖励
以公布的签约奖励起始日期为准,30日内签约的,按5000元/户奖励;31日至40日内签约的按3000元/户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四)腾空让房奖励
以公布的腾房奖励起始日期为准,3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拆除的,按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31日至6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并同意交付拆除的,按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第十一条 本地块实行“谁先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公告签约开始后前10天签约并腾空搬迁的抽签决定先后顺序。10日后被补偿人凭“腾空让房验收合格单”先后顺序在指定时间依次选定房源,超过指定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权利。
第十二条 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涉及公益事业用房的,不予复建安置,按照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予以补偿;确需复建安置的,应当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提供复建安置房。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