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 移动端应用

  • 政务微信

  • 政务微博

  • 智能问答

  • 登录个人中心

  • 网站首页
  • 要闻动态
  • 魅力溧阳
  • 政民互动
  • 政府信息公开
  • 办事服务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2023年溧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索 引 号:014143440/2024-00009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4-05-30 发布日期:2024-05-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序号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牵头主管部门1中央水库移民补助苏财农〔2023〕9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以上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资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的通知国家核定登记十八批次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按第十八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核定的结果发放(600元/人)市水利局2省级水库移民补助苏财规〔2022〕8号省核定
2023年溧阳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序号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牵头主管部门
1 中央水库移民补助 苏财农〔2023〕9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以上水库移民扶持基金(资金)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三峡后续工作)的通知 国家核定登记十八批次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按第十八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核定的结果发放(600元/人) 市水利局
2 省级水库移民补助 苏财规〔2022〕8号 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 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 600元/人 市水利局
3 耕地力保护补贴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20元/亩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资金及实际种植面积确定,溧阳市范围内补贴标准统一。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5 稻谷补贴 1、《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稻谷补贴和棉花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23〕123号)

稻谷实际生产者和实施种植结构调整的实际经营者 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元/亩,由市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贴标准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6 耕地轮作休耕补贴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项目区内实施轮作休耕的实际种植户 150元/亩 市农业农村局
7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转运主体、养猪场户 按照当年度省级下达资金标准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8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苏农财(2018)28号) 涉及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的养殖场户 按照《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文件中不同畜禽种类规定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
9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提出申请,并且达到文件规定的规模养殖场 补贴金额=补贴畜禽数量×单个畜禽免疫用量×我省实际选用同类疫苗当年度中标价格平均值 市农业农村局
10 农业救灾资金补贴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受灾农户 视情况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11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 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种植户 市级按照10元/亩下达相关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
12 生态型犁耕深翻补贴 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的种植户 市级按照40元/亩下达相关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
13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市农业农村局
14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规〔2020〕10号)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
15 农业产业项目资金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承担农业产业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 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1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17 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苏财预〔2006〕6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2007〕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国有农场职工 550元/人/年 市财政局
18 扩种油菜补贴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承担任务的县区开展扩种油的种植户 150元/亩 市农业农村局
19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60元/年/车主(常残〔2019〕48号) 市残联
20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江苏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9号) 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1、补助标准。

(1)在高中阶段(含职高、中专)就读的持证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在高校就读的持证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2)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视障学生,每人每学年4000元。

(3)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持证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在高校就读的每人每学年1500元。

(4)属于低保家庭的持证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2000元。

2、奖励标准。

(1)对新录取的持证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①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高、职高、中专)2000元;

②大专院校(含高职)4000元;

③大学本科5000元。

(2)对在校期间被评为省、市、县级优秀学生的持证学生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500元的奖学金。

(3)参加各类成人高校教育和自学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持证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市残联
21 最低生活保障金 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1020元/人/月 市民政局
2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市特困:1945元/人/月

农村特困:1326元/人/月

市民政局
23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1.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倍、不超过12倍。

2.  支出型救助对象。(1)我市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4-5倍掌握;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6-8倍掌握。此类临时救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市民政局
24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1. 当设区市CPI或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不含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

2. 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市民政局
25 困难群众节日补助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 1.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年400元(省级、区级各承担200元)

3.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每户1000元。

市民政局
2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城镇130元 /月·人、农村90元/月·人 市民政局
2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35%;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25%;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100%;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标准60%;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标准的20%。

市民政局
28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1. 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858元。

2.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286元。

3. 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其中金坛区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80%自行确定。

4. 重病重残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50% 发放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29 尊老金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0-89周岁,50元每人每月;

90-89周岁,100元每人每月

市民政局
30 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 《关于印发《常州市创业扶持资金申领

审核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22〕74号)

创业失败人员 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市人社局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常州市人民政府 溧阳人大网 溧阳政协网
溧阳市人民政府  苏ICP备17003616号-1  苏公网安备 32048102000256号  网站标识码:3204810031
网站主办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中国江苏省溧阳市南环路18号网站地图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