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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稻谷补贴和棉花大县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苏财建〔2023〕123号)
2、《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2021-202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苏财预〔2007〕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1)在高中阶段(含职高、中专)就读的持证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在高校就读的持证学生,每人每学年3000元。
(2)在外地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视障学生,每人每学年4000元。
(3)低保家庭中父、母(或直接抚养人)是持证残疾人的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学年1200元,在高校就读的每人每学年1500元。
(4)属于低保家庭的持证学生,每人每学年增加2000元。
2、奖励标准。
(1)对新录取的持证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①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高、职高、中专)2000元;
②大专院校(含高职)4000元;
③大学本科5000元。
(2)对在校期间被评为省、市、县级优秀学生的持证学生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500元的奖学金。
(3)参加各类成人高校教育和自学考试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持证学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农村特困:1326元/人/月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2. 支出型救助对象。(1)我市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4-5倍掌握;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6-8倍掌握。此类临时救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2. 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3.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每户1000元。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25%;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100%;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标准60%;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标准的20%。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2.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286元。
3. 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其中金坛区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80%自行确定。
4. 重病重残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50% 发放生活补贴。
90-89周岁,100元每人每月
审核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22〕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