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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上海亚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北村路101号3幢
法定代表人:邓莉
被投诉人:江苏溧投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溧城镇南环西路108号2幢一单元518室
法定代表人:薛震宇
相关供应商:白泽文化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12号悠谷R421-8
法定代表人:陈辉
上海亚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洛公司”)对溧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旅局”)及江苏溧投招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溧投公司”)组织的小红书平台全年运营服务(项目编号:JSZC-320481-LTZB-C2024-0018,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少于10日。
(二)投诉请求
“请求该项目废标。”
二、审查情况
溧投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发布该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4月29日组织该项目磋商,于4月30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白泽文化科技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泽公司”)为成交供应商。5月7日,亚洛公司向溧投公司提出质疑。5月8日,溧投公司作出质疑答复。5月22日,本局收到亚洛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5月23日,本局向溧投公司、白泽公司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溧投公司、白泽公司的答复材料。
本局对投诉审查如下:
竞争性磋商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竞争性磋商公告显示: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4月22日至2024年04月26日,每天上午00:00-12:00,下午12:00-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方式:投标人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售价:0.00元。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4-29 13:30(北京时间)
亚洛公司投诉称,该项目采购公告时间是2024年4月19日,但采购公告内容明确写明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至4月26日,方式是投标人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文件作为附件发出,那么要求供应商于4月22日至4月26日在苏采云里面获取采购文件是自相矛盾的。作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里面的时间和方式登录苏采云获取采购文件,而不是去看公告的附件获取,这是明显的错误。
溧投公司答复称,磋商文件发出之日为2024年4月19日。同时“小红书平台全年运营服务采购文件”作为附件发出。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为2024年4月29日13点30分。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共10日(不含4月29日当天)。该项目获取采购文件时间满足“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在“苏采云”采购系统中,采购文件作为采购公告的附件,和采购公告同时发出,是“苏采云”采购系统的要求,在“苏采云”采购系统中操作项目的代理公司,都需遵守此要求,不是明显的错误。
白泽公司答复称,本公司自2024年4月19日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获取“小红书平台全年运营服务采购公告”,并下载其附件了解其服务采购需求,4月22日至4月26日期间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陆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苏采云”获取电子版招投标文件后,对二者进行文件校对,发现并无不同,则认为公告的附件内容即为磋商文件,并严格按照其需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首次响应文件。
本局经审查认为,该项目磋商文件发出之日应当以磋商公告载明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为准,即2024年4月22日,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13点30分。因此,该项目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足10日。溧投公司关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为2024年4月19日”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证据。本局认为,溧投公司发布磋商文件的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关于磋商文件实际获取时间的问题,成交供应商向本局答复称在4月19号获取了该项目磋商文件。本局认为溧投公司可能存在违反磋商公告规定的“获取采购文件时间”发布磋商文件的情形。
该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4月29日13点30分,该时间未到二十四时,并且13点30分也不应当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因此4月29日不应当计算在期限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第二款“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的规定。若4月19日当天可以获取磋商文件,则从4月19日下一日开始计算至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期间最后一日,亦不足十日,不符合“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溧投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并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局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已发布终止公告。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