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投诉人:江苏艾立特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经济开发区智能小家电产业园东区B4栋
法定代表人:董新霞
被投诉人:江苏省溧阳中等专业学校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燕山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夏
江苏艾立特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立特公司”)对江苏省溧阳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溧阳中专”)、溧阳市大成招投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组织的江苏省溧阳中等专业学校教室护眼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81-LYDC-G2024-0010,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采购人将该项目采购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2、采购人有意寻求其他方式让意向单位中标。
(二)投诉请求
公平公正处理投诉事项。
二、审查情况
2024年6月11日,溧阳中专委托大成公司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6月14日,艾立特公司向大成公司提出质疑。大成公司于6月20日发布终止公告,于6月21日对艾立特公司的质疑进行答复。本局于7月27日收到艾立特公司的投诉书,于7月29予以受理并向溧阳中专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于8月6日收到了溧阳中专的投诉答复材料。
经查,艾立特公司向大成公司邮寄质疑函的时间为6月14日(邮件号:SF1529033199256)。大成公司于6月15日收到质疑函,于6月21日向艾立特公司邮寄质疑答复(邮件号:SF1453656497785)。大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已告知艾立特公司依法投诉的权利以及提出投诉的法定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艾立特公司向本局寄出投诉书的时间为7月26日(邮件号:SF1533344823125),已超出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因此,艾立特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8月6日,艾立特公司向本局提交《撤销投诉函的说明》,该函表明:“该项目已于2024年8月1日重新挂网招标。项目招标结束后,此函生效”。经查,江苏省溧阳中等专业学校教室护眼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481-LYDC-G2024-0017)于8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显示上述项目开标时间为8月22日。本局认为,截至本处理决定发出之日,上述项目未完成招标过程,艾立特公司向本局提交《撤销投诉函的说明》尚未达到生效条件。因此,本局不能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综上所述,艾立特公司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也未向本局提供已生效的撤销投诉函。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