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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常州晓东教玩塑胶有限公司
地址:溧阳市南渡镇南街96号1幢
法定代表人:乐永红
被投诉人1:溧阳市第六中学
地址:溧阳市建设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易桦
被投诉人2: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溧阳市琴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戟
常州晓东教玩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东公司”)对溧阳市第六中学(以下简称“溧阳六中”)、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溧阳市第六中学二期项目实验室教学设备设施采购及安装(项目编号:JSZC-320481-JZCG-G2024-002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局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事项
1、评分要求不合理;
2、采购清单更改变化描述不清晰。
(二)投诉请求
“暂停项目、审核预算,调整文件正确内容,更改主观评分项目为暗标形式,之后重新公告招标。”
二、审查情况
2024年7月2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溧阳六中于7月19日收到晓东公司的质疑函,于7月23日发布更正公告,于7月24日对晓东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8月5日,本局收到晓东公司补正后的投诉书并依法受理。8月7日,本局向溧阳六中、采购中心分别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溧阳六中、采购中心的投诉答复材料。8月15日,溧阳六中发布公告称暂停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一)关于评分要求是否合理的问题
招标文件显示:2.1实施方案5分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打分。①物流仓储计划;②采购及供货计划;③安装验收方案;④应急方案;⑤售后服务方案。……实施方案为暗标评审,各投标人提供评审材料中不能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标志、标记及其它能够体现投标人的信息,否则所有暗标评审项目均不得分。2.2产品的工艺设计能力3分 供应商须提供实验桌、实验凳、水槽柜的产品结构三视图、部件图、用料说明。针对每个对应序号产品的四视图、产品效果图、轴测图、用料说明进行比较。……2.3整体陈设效果设计……。
晓东公司投诉称,这些评分项非暗标不能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违反了政府采购法。且在有部分内容已经采用暗标评分的情况下,为什么主观分的所有内容不都采用暗标。并且该项目的实际代理机构是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明知采购文件有瑕疵、不合理还拒不面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
溧阳六中答复称,主观分是否采用暗标形式,与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并无多大关系,主观分也并非一定要采用暗标形式。我单位在设置主观分是否暗标形式时,也经过多方斟酌考虑,实施方案是目前招投标市场上最为普遍的内容,对招投标结果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所以我单位将此内容设置为暗标形式,而产品的工艺设计能力及整体陈设效果设计这两个评分点的评审内容均需供应商提供图表类材料,图表类材料极易出现暗标不允许出现的信息及某些新颖的格式或标志,为了保证项目能够顺利进行,遂未对上述评分点进行暗标设置。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我单位聘请的咨询单位,本项目代理机构为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中心答复称,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主观分是否采用暗标形式,并不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本局经审查认为,1.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确定评审方式,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并未禁止采用暗标和非暗标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晓东公司关于主观分“非暗标不能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的主张,未向本局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暗标与非暗标的方式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或者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2.经查,该项目的代理机构为溧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并非晓东公司所称的江苏立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局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采购中心对晓东公司的质疑答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采购清单更改变化描述是否清晰的问题
更正公告显示,更正内容:1.本项目货物清单中的化学吊装实验室和生物实验室均为2个教室,清单数量须翻倍。2.本项目的开标时间顺延至2024年8月8日上午9:00。
晓东公司投诉称,本项目为化学和生物实验室设备采购,在已经发出开标公告近半月之后做出采购项目翻倍的通知,对供应商的报价评估造成巨大影响,且描述不清晰,相关采购文件中的采购信息也并未做出明确的清晰的更改,让人搞不清楚具体更改内容,严重影响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制作时的正确报价的把握。而且采购内容翻倍,项且预算是否变动,是否项目前期的预算安排存在问题。采购项目公告更正内容完全不清晰,是在以特殊行为排挤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
溧阳六中答复称,该投诉事项已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采购中心答复称,我单位在更正公告发布前,收到采购人通知,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清单时,未将清单中的化学吊装实验室和生物实验室的分项清单进行数据叠加(化学吊装实验室和生物实验室均为两个教室),而仅在计算最高限价时,将上述两部分的总价进行叠加,导致本项目的最高限价正确,而清单数量有缺失。随后我单位立即发布更正公告,并考虑到对供应商的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开标时间顺延。
本局认为,晓东公司经通知补正未向本局提供针对该投诉事项已向溧阳六中或者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晓东公司的该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也不属于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因此,该投诉事项不符合
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晓东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事项二不符合受理条件。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溧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