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中关村高新区、天目湖旅游度假区、溧阳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规范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21〕28号)和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行〔2021〕12号),我们制定了《溧阳市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6日
溧阳市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资金使用保障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21〕28号),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行〔202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组织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活动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依法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变化进行调整。各镇(街道)财政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资金进行相应的补充配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由省、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
第四条 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调查评估费用。是指开展调查评估发生的费用。
(二)交付接收费用。是指登记接收、台账管理、档案文书、组织宣告等发生的费用。
(三)监督管理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脱漏管查找、协助追逃、突发事件处置、考核奖惩等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医疗检查费、调查评议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
(四)教育帮扶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困难救助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殊教育等发生的购买服务、项目委托、法律咨询、资料、材料、专家授课等费用。
(五)公益活动费用。是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各类信息系统平台的应用、咨询和日常管理维护费以及业务线路租用费,技术设备、通信信息设备和业务管理软件开发等日常消耗费用。
(七)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相关费用。是指弥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所发生的部分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等费用。其中,省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弥补社会工作者的费用,不得超过省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的50%。
(八)其他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支出费用。
第五条 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执法管理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六条 根据苏财行﹝2021﹞28号文件要求,核定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结合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省、常州市级标准,统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其中,我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按照每名社区矫正对象年均支出300元予以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市司法局根据各镇(街道)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分配至各镇(街道),由镇(街道)统筹分配至各村(居)民委员会。
第七条 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省级、市本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省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主要补助到受委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工作的司法所,且不低于全部补助资金的70%。
第八条 省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社区矫正资金的绩效管理。
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省和市本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成果运用。
第九条 省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社区矫正资金的监督检查。
社区矫正机构、各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障社区矫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镇(街道),将削减或暂停当年度的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拨付,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