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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溧阳市高新区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各镇(街道)财政分局: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市财政局制定了《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溧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6日
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资〔2022〕27号)和《溧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溧政规〔202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社会团体机关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遵循勤俭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同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各主管部门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事项。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处置工作。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报批手续;按规定处置本单位国有资产,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账务调整和信息变更登记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七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府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九条 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章 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见附件 1)的固定资产处置(含电子废物,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
(二)未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含电子废物,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单项价值10万元以下且一次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
(三)存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除固定资产以外其他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处置,单项价值 10 万元以下且批量价值 50万元以下的。
(四)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无偿划转的。
第十四条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涉及一般公务用车、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在报财政部门审批前还须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资产处置;
(二)未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处置(含电子废物,不含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单项价值 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 50万元以上的;
(三)存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不含对外投资)处置,单项价值 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50 万元以上的;
(四)资产盘亏、呆账等非正常损失核销、对外投资的资产处置;
(五)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转让、置换,以及在不同级次、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无偿划转的;
(六)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七)其他按照规定需要财政部门审批的处置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资产处置,资产对外捐赠等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单项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在审批范围内批复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务。由主管部门扎口管理的社会团体、其他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事务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市级直属单位,其资产处置参照各主管部门进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
第十九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 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无偿划转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内部决策文件;
(二)《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处置清单(简称审批表及清单,附件 2);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和相关资料。(如购货发票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涉及不动产的,另须提供不动产证的复印件。涉及交通工具的,另应提供交通工具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行驶里程数记录)(下同略);
(三)属于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资产的, 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的政府有关部门批文、资产清查登记清册、以及资产清查、清算报告等;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审批表及清单;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和相关资料;
(三)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四)拟受赠方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和草拟的对外捐赠协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五章 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五条 转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以评估价作为转让的参考底价,由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按法定程序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以转让方式处置国有不动产或其他大宗资产, 除政府另有规定或要求外,产权方应制订不动产处置方案,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方案论证通过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实施评估。涉及土地资产的,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资规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上市交易的资产,统一由审批部门办理委托手续。产权方应根据交易机构的工作规定及时完整地提供组织交易所需要的资料,并做好实物盘点和资产维护等现场工作。交易结束后,交易结果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第三十一条 资产置换,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审批表及清单;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四)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第三十三条 以置换方式处置国有不动产或其他大宗资产,一般须由置换双方分别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置换申请,处置双方应制订处置方案,由相关部门进行论证。需要评估的,由产权方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实施评估。涉及土地资产的,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资规部门备案。资产置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置换双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单位应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协议作为会计调账的原始依据之一。
第六章 报废和损失核销
第三十四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 应当继续使用。对于本单位确已无使用需求的国有资产,需先进行部门内部调剂,后放入市级公物仓平台,一个月内无单位提出使用需求,则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审批表及清单;资产价值凭证、产权证明和内部评估、决策意见等相关资料;
(三)须进行技术鉴定的,提交技术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的,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单位拟报废的资产,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内部评估(内部评估情况表见附件 3)。对专业技术性强、专用设备数量多、单位内部设有专业科(室)的,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评估。
第三十八条 拟报废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成立处置小组。内部评估工作由主管部门或由主管部门授权单位进行组织,处置小组为 3 人以上单数,处置小组成员可以从主管部门系统内部或本单位内部产生,对技术复杂、关注度高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家;
(二)进行资产处置技术评估。处置小组对拟报废资产先进行内部技术评估,参考使用部门意见,由处置小组作出是否报废意见;
(三)对于主管部门审批范围内的资产,还需进行资产处置价值评估。处置小组对报废资产参考资产使用年限、资产现状等因素,采用询价、专家现场估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内部评估价值;
(四)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将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及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在资产权属单位内部公告栏进行内部评估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审批范围内的资产报废处置方式的确认:
(一)评估价值在 0.5 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按内部资产处置程序自行处置;
(二)评估价值在 0.5 万元以上的,单位应以评估价为底价, 委托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十条 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报废,由财政部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在0.5万元以上的,统一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第四十一条 除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或者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须拆除的房屋及构筑物外,未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单项资产价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资产,申请报废时须聘请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废物(具体清单见附件4),是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废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电器设备等电子类产品及其零部件。涉密的电子废物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电子废物。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具有电子废物拆解资质的单位进行招标,中标单位作为单位电子废物集中专业处置的定点单位(简称专业处置单位)。
第四十四条 非涉密电子废物,各单位除三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填写《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涉密电子废物处置交接表》(附件5)。非涉密电子废物根据审批权限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批准处置后,各单位按批复文件和交接表与专业处置单位办理电子废物交接手续,由财政或主管部门负责监交。专业处置单位按照招标后确定的所列品种和价格,计算电子废物残值收入。未列入招标品种的电子废物回收价格,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和专业处置单位参照电子废物市场回收价协商确定。专业处置单位负责将电子废物运达处置地点。
第四十五条 涉密电子废物,根据审批权限由财政或主管部门审核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涉密电子废物移交通知》;各单位填写《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密电子废物移交凭证》(附件6)后,凭移交通知向市保密局办理整机移交,移交完成后,由财政或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提供的移交凭证等完成相应审批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业处置单位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要求对电子废物进行拆解、处置及利用,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及报送信息指南》报送处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报废,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拆除供应商的,其建筑残值可直接用于抵扣相应的拆除费用,抵扣事项及抵扣金额应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九条 单位由于会计技术差错造成的资产不实,不属于资产报损的认定范围,单位应当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三)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四)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第五十一条 单位申请呆账、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审批表及处置清单;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裁决或者法院生效的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五十二条 对于经审批同意核销的呆账损失或投资损失, 各单位在调整资产账户的同时,实行“账销案存”制度,尽可能地组织力量催收。
第七章 基本程序
第五十三条 单位每年应结合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 同步制订资产处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根据审批权限,应按以下基本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由单位申报发起。单位内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处置年度计划及资产使用状况,会同内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要处置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填制审批表及处置清单,相关材料提交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内部评估和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属财政部门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进行审批。
(四)资产处置。取得资产处置批复后,单位应按程序规定完成后续的资产处理工作,并取得有效凭证。
单位凭资产处置批复和有效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公开处置采用网络竞价、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的操作步骤如下:
(一)处置标的可以进行不超过 3 次公开竞拍(房产、土地不超过 2 次)。
(二)首次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如第一次流拍,进入第二次竞拍的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第一次起拍价的10%;如第二次流拍的,进入第三次竞拍的起拍价下调幅度不得超过第二次起拍价的10%。
处置标的经 3 次公开竞拍后仍无法拍出的,确实不适合采用网络竞价、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的,单位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可以协议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三)对房产、土地的处置,处置标的经二次竞拍后仍无法拍出的,需报财政部门或市政府审批确定后续处置方式。
第五十六条 单位涉及车辆、房屋、土地的处置,财政、公安、资规部门共同把关,单位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等相关材料的,车辆的过户、报废,房屋、土地产权变动和登记手续不予受理。
第八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的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电子废物残值收入由专业处置单位在电子废物交接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市财政资产处置非税收入专户。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六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财政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四条 垂直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如有条线规定的,按条线办法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资产办法对单位资产管理由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特殊处理的, 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第六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对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的市级科研机构、大学及附属教学科研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价值”为资产账面原值;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七十条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
附件:1.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含清单);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批用表)(含清单)
3.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内部评估情况表
4.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物清单
5.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非涉密电子废物处置交接表
6.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密电子废物移交凭证
附件1-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