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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014143440/2024-00020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4-10-18 发布日期:2024-10-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近日,溧阳市财政局印发了《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24年6月6日起,新的《溧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我局及时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二、《管
关于《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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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阳市财政局印发了《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6月6日起,新的《溧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开始施行,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我局及时出台《管理办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溧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是什么?

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二)处置范围及方式

1、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2、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三)处置审批权限

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五)转让和置换

转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置换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六)报废和损失核销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七)基本程序

单位每年应结合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同步制订资产处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

国有资产公开处置采用网络竞价、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操作。

(八)处置收入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的其他收入。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九) 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 附则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垂直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如有条线规定的,按条线办法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行业资产办法对单位资产管理由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特殊处理的,由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各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对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的市级科研机构、大学及附属教学科研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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