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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溧阳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结合我局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发布、谁审查、谁负责”原则。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须进行“三级审查”,即:制作人员审查,分管领导审查,主要领导审查。
四、下列信息禁止发布:
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五、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七、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产生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