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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由溧阳市司法局组织,向各相关单位遴选行政调解工作能手,成立溧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调解原则。调解应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行进入调解程序,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案。
(二)优先调解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做到能调尽调。
(三)合法调解原则。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四)调审结合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审理的关系,对于没有调解可能以及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复议机关要及时受理、审理和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导致的轻微治安案件;
(三)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案件;
(五)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
(六)其他适宜调解处理的案件。
第五条 将调解落实到行政复议案件全过程中,案件受理前、审理中均可进行调解。具备调解条件的,组织听证审理时,应当通知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参加听证,并开展调解。
第六条 对于适宜属地调解的案件,依托属地镇(街道)一站式矛盾纠纷调解平台进行调解。适宜行业调解的案件,由相应职能部门委派人员参与调解。
第七条 受理审查期间,按以下方式调解处理:
(一)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劝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撤回申请;
(二)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在受理前组织申请人与相关行政机关调解处理。
第八条 审理期间调解,可以按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建议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劝说申请人撤回申请;
(二)涉及金额裁量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提出调解方案;
(三)申请理由和请求不成立的,引导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劝说撤回申请。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解由复议机关通知被申请人指派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溧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溧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溧阳市司法局
2024年6月7日
附件:
溧阳市行政复议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
王 乔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李琛洁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闵旭辉 溧阳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黄 彧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
科科长
罗志忠 溧阳市昆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杨 锋 溧阳市司法局溧城司法所工作人员
杨良松 溧阳市天目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史耀华 溧阳市埭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赵 晨 溧阳市上黄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局长(溧阳市司法局上黄司法所所长)
杨国松 溧阳市戴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杨爱萍 溧阳市司法局别桥司法所司法助理
陈国平 溧阳市竹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张 超 溧阳市上兴镇征收服务中心副主任
甘春英 溧阳市南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
徐 峰 溧阳市社渚镇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戌 松 溧阳市司法局古县司法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