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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强化知识产权检察集中履职、能动履职的工作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工作办法(试行)》(溧检联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就施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工作目标】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推进公证参与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调解等事务,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知识产权综合履职办
案质效,优化提升营商环境。
第二条【制度定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是指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以下简称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根据刑事案件所在的诉讼环节,经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审核同意,犯罪嫌疑人向公证机构申请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据此判断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认罚表现,并作为变更强制措施、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作出轻缓化处理等决定的考量因素。
第三条【适用范围】下列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适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
(一)著作权类刑事案件;
(二)商标权类刑事案件;
(三)专利权类刑事案件;
(四)商业秘密类刑事案件;
(五)其他可以适用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第四条【适用条件】适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的刑事案件应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有赔偿能力和赔偿意愿。赔偿保证金数额需能够基本确定且适用该机制不妨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不适用情形】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
(一)社会危险性大、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被害人一方明确拒绝接受赔偿的;
(三)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
(四)犯罪嫌疑人曾因侵犯知识产权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有证据证明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的刑事案件。
第六条【启动程序】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制度的启动,由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一方)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同意适用。
如无法与被害人联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适用,但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并由其本人或指定近亲属代为办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需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做好释法说理和风险评估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矛盾。
第七条【办理流程】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开展和解或者调解的情况,判断案件是否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的适用范畴。对于
没有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可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引导犯罪嫌疑人参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
对于符合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一方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赔偿意愿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及时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自愿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注意事项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指导在押犯罪嫌疑人填写《委托书》,由其确定受托人以及赔偿保证金缴纳金额。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向公证机构出具书面的《办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通知书》,书面通知书中应当包含公证提存的具体办理人员、自愿提存的赔偿保证金数额、领取赔偿保证金人员、领取赔偿保证金条件等内容。
犯罪嫌疑人应当亲自申请办理,若无法亲自办理,在受托人确定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并向受托人送达犯罪嫌疑人签名的《委托书》《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由受托人持上述文书至公证机构办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受托人拒绝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通知犯罪嫌疑人另行办理委托手续。
公证机构应当核实办理人的身份是否与受托人身份信息一致,告知办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当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文书。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及时送达至刑事案件所在诉讼环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
办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情况通知被害人,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八条【赔偿保证金数额】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数额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失,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律师或辩护人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同类案件民事赔偿标准计算确定。保证金数额应适当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但超过部分不得高于依法应予赔偿费用的50%,犯罪嫌疑人自愿超过标准缴纳的除外。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赔偿保证金提存账户,保证专款专用。
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提存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提存时一并缴纳。
第九条【赔偿保证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赔偿保证金领取条件满足后,当事人根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单位出具的书面通知,到公证机构领取赔偿保证金。
第十条【赔偿保证金的补差与退还】赔偿保证金与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的金额不符时,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另行支付;超出部分在赔偿保证金支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支付机构退还原提存人,提存人自愿将超出部分给付被害人一方的除外。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并分别指定联络员进行工作对接,公证机构指定专人承办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业务。
三方应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梳理赔偿保证金公证提存开展情况。对于符合赔偿保证金提取条件但长期未提取的,由检察机关及时协调处理。
三方以业务研讨、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定期听取意见等形式加强沟通协作,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优化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生效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溧阳市公安局
溧阳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