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各司法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编外人员考核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编外人员工作积极性,现将《溧阳市司法局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溧阳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3日
溧阳市司法局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充分发挥编外人员队伍作用,切实维护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关于规范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常办发〔2014〕62号)等法律政策,结合市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由市司法局管理的员额制编外人员、返聘人员、驾驶员以及购买服务人员。
第二章人员类别、聘用及管理
第三条 编外人员按人员类别分为以下几类:
(1)员额制编外人员:主要从事行政事业辅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实行公开招聘。
(2)返聘人员:主要从事专业技术、人民调解等工作,原则上从具备专业特长、专业技术的人员中择优选聘。返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岗位连续聘任不超过10年。
(3)驾驶员:主要负责公车的保管、使用和维护等工作,从驾驶技术娴熟、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的人员中择优选聘。
(4)购买服务人员:主要从事保安、保洁、门卫等工作,由服务供应商根据市司法局工作要求选聘人员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第四条 编外人员日常管理和使用由各用人科室(处、中心)负责。其中,从事调解工作的编外人员由人民参与与法治促进科管理,各司法所的编外人员由社区矫正管理科管理。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员额制编外人员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安排轮岗。
第三章工资待遇及福利
第六条 员额制编外人员的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奖金、交通补助等部分构成。根据用工岗位性质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类别。
第七条 返聘人员的薪酬参照各自所在科室(处、中心)岗位标准执行。
第八条 驾驶员的薪酬参照员额制编外人员的薪酬构成,并根据市有关规定,发放安全文明行车奖、里程数补贴和岗位津贴。
第九条购买服务人员的薪酬由其所属的服务供应商负责。
第十条 员额制编外人员和驾驶员由市司法局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个人自行负责,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每月缴纳工会费,享受工会福利。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一条 员额制编外人员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将予以辞退。
(1)试用期考核由所在科室(处、中心)负责,主要从在岗在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效率、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填写《溧阳市司法局编外人员试用期考核表》(附件1),于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年度考核由局政治处会同用人科室(处、中心)负责,用人科室(处、中心)填写《溧阳市司法局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附件2)。其中,社区矫正和公证处编外人员分别依据《溧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绩效考核奖惩办法》《溧阳市公证处内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返聘人员由用人科室(处、中心)参照员额制编外人员进行考核,公证处返聘人员依据《溧阳市公证处内部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驾驶员由办公室根据其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金发放和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四条购买服务人员由用人科室(处、中心)根据其工作表现作出是否继续使用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反馈给服务供应商。
第五章请销假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不含购买服务人员)根据溧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假期相关政策规定的通知》(溧司发〔2024〕40号)要求,贯彻落实法定休息休假权利。
第十六条 请销假均须履行书面手续,填写《溧阳市司法局请销假条》(附件3),销假后到政治处备案。
(1)请假前应认真做好工作交接安排,严格遵守请假规定时间,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请假期满后,擅自延长的、不上班的,按照旷工处理。请假期满确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遇特殊情况,事先未来得及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的,应先电话或口头请假,事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
(2)请假时间半天的,须经科室(处、中心)负责人同意;请假时间1-2天的,填写假条,并经分管领导同意;超过2天的,填写假条,报请主要领导同意。
(3)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超过4小时,视为旷工。
(4)局政治处不定期进行效能检查,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脱岗离岗的,不请假无故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解除合同与退休
第十七条 编外人员(不含购买服务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当提前30日告知市司法局,由本人填写《溧阳市司法局离职审批表》(附件4),报科室(处、中心)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与所在劳务派遣公司或市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并及时办理好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将提前30日向劳务派遣公司或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用工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1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到龄退休的编外人员由所在派遣公司或市司法局代为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溧阳市司法局编外人员试用期考核表
( 年)
年 月 日
姓名
建议等次
表现情况
项目
得分
1.工作纪律25分
2.工作责任25分
3.工作效率25分
4.业务能力25分
总分
用人科室(处、中心)
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
意 见
主要领导
备注: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总分80及以上为合格,其余为不合格。
附件2:
溧阳市司法局编外人员年度考核表
部门: 姓名: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内容
考评标准
得分情况
基本项(100分)
工作情况
(70分)
1. 能够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工作,未完成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30分);
2. 有良好的合作精神,认真配合同事或其他部门开展工作,不配合且影响工作开展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20分);
3. 工作无差错,出现常识性错误,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20分)。
遵规守纪
(30分)
严格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发现有违反规章制度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加分项
(10分)
创新工作
(5分)
1. 个人撰写新闻稿件、信息约稿被媒体或单位发布录用的,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常州市级加2分、溧阳市级加1分;
2. 个人撰写案例被录用或受到表彰的,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常州市级加2分、溧阳市级加1分;
3. 业务工作上发挥突出贡献的,酌情加1—3分。4.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荣誉奖励
个人取得国家级荣誉加5分;取得省级荣誉加3分;取得常州市级荣誉加2分;取得溧阳市级荣誉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考核结果
备注:年度考核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80分及以上)、基本合格(60分及以上)与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超过20%。《年度考核表》由科室(处、中心)打分,其中,社区矫正和公证处编外人员依据科室(处、中心)考核办法执行考核。
附件3:
溧阳市司法局请销假条
请假人
所在科室
(处、中心)
请假
事由天数
因 (填写原因),特请 (填写公休假、事假、病假等),假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计 天。
科室
(处、中心)负责人意见
政治处
意见
销假情况
本人于 年 月 日到岗。
请假人签字: 政治处签字:
注:请假时间半天的,须经科室(处、中心)负责人同意;请假时间1--2天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超过2天的,报请主要领导同意;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请假,需报请主要领导同意。销假需请假人到政治处签字备案。
附件4:
溧阳市司法局离职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科室(处、中心)
职 位
入职日期
辞职事由
本人因 ,拟定于 年 月 日辞职。
申请人: 日期:
科室(处、中心)
主主要领导
已办理、领取:
□离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其他:
离职人员: 经办人: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