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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职责,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4月15日收到后,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22年6月10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本机关于2022年7月8日决定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查处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予以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在溧阳市某村有合法承包地。2022年1月以来,有不明身份人员在申请人承包地上搭建高沿线的基础设施,影响申请人使用土地。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请求其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次日,被申请人签收邮件,但至今未作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故,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卫星遥感地图;4.土地照片。
被申请人称:2022年1月25日,其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后,签转至下属的溧阳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查处。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会同被申请人下属的社渚服务中心到某村实地调查,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并就相关情况询问了某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在某村委有承包地两块,合同承包面积3亩,实测面积3.82亩。经现场踏勘,地块上建有总面积约2平方米的个别水泥墩,还挖有面积约20平方米,深度约30厘米的水坑一个,其余土地维持原状,没有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现象。该地块位于苏政地D〔2021〕5号批文批复范围内,已于2021年1月15日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该地块上不存在非法占地行为。2022年3月18日,溧阳市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就以上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局领导作了汇报。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溧阳市某村村民潘某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下简称《查处申请答复》)。被申请人已履行查处职责,并对申请人作出书面回复,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关于潘某申请查处承包地被非法占用事项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4.《查处申请答复》;5.《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5号)及勘测定界图;6.申请人承包地位置示意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社渚镇某村村民,领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其户承包经营两块土地,实测面积共3.82亩。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称其承包地被不明身份人员搭建了高压线基础设施,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于次日签收该申请书后,由下属的溧阳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认定案涉土地上不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但未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查处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查处申请答复》,已于2022年5月15日另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
另查明,潘某等9人不服《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苏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批复违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调查报告》;6.《查处申请答复》;7.《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溧阳市2020年度第4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D〔2021〕5号)及勘测定界图;8.〔2022〕苏行复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土地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日收到举报材料后进行了调查,但未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于未完全履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查处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已经超过了60日的一般合理期限。
三、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复议请求,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报告》,并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查处申请答复》送达申请人,本机关再责令其履行已无意义。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