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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溧行复不字第20号
发布日期: 2024-05-31 浏览次数:    来源:司法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对申请人与史某、蔡某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裁决的法定职责;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自2010年起农田损失费及农户应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66960元。

申请人称:其系溧阳市别桥镇合星村村民,与史某、蔡某之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因所在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存在争议,村集体未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实际分配,亦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人无法就土地进行确权。为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解申请书,申请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解,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责村镇建设、土地、集镇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以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好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作用。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该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对于其提出的其他诉求,另行通过合法途径提出。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申请人坚持原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具体,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过于复杂。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应当只有一个。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分别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行政裁决职责、以及支付行政补贴等。经本机关要求补正,申请人仍坚持原复议请求。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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