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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祝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人民政府溧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街办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1号答复书),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26日,本机关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1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溧阳市溧城街道A村三巷居民。因了解到其房屋前后邻居均被被申请人征收,遂于2023年12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拆迁范围地图”以及“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征收安置方案”两项信息。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收到1号答复书。存在以下问题:1.被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2.申请人的邻居已因动迁分得安置房,若被申请人未严格依法完成对A村三巷法定征收程序,显然是违法的;3.1号答复书称:“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是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事宜。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答复书正确。申请人要求公开溧阳市溧城街道A村三巷拆迁范围的地图与溧阳市溧城街道A村三巷征收安置方案。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上述信息确实不存在,就是明确答复。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房屋相近地块的类似信息即《溧城镇南村村委清泓路B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C小区日照范围图》是从更合理履行行政职能的考量,不是“答非所问”。二、申请人邻居房屋被动迁的问题。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邻居在自愿基础上协议动迁并不违法,且该协议的签订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要求无关。综上,请求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溧街办依告〔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1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4.《溧城镇南村村委清泓路B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C小区日照范围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溧阳市溧城街道A村三巷居民,其于2023年12月20日网上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拆迁范围地图”以及“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征收安置方案”两项信息。被申请人于当日收到该申请,并于2024年1月9日作出溧街办依告〔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延长答复期限,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1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拆迁范围的地图”“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征收安置方案”信息均不存在,提供相近的《溧城镇南村村委清泓路B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C小区日照范围图》供申请人参考,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溧阳市于2011年制定了《溧城镇南村村委清泓路B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其中南村三巷部分房屋在该方案征收补偿范围内,征收档案中未查询到该征收补偿项目的拆迁范围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溧街办依告〔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送达回证;3.1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4.《溧城镇南村村委清泓路B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C小区日照范围图》;5.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溧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制作的调查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1号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拆迁范围地图”以及“溧阳市溧城镇A村三巷征收安置方案”两项信息。结合被申请人的陈述及本机关调查情况可知,溧阳市于2011年制定了《溧城镇南村村委清泓路B段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其中南村三巷部分房屋在该方案征收补偿范围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存在明显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1号答复书符合法定程序,但错误告知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9日告知申请人将延长答复期限,于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1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期限合法。但被申请人系本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被申请人应指引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号答复书中对于申请人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告知错误。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溧街办依复〔2024〕第0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