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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5月5日,申请人在溧阳市某超市购买洗面奶一支。因该洗面奶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投诉至12315平台,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该超市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包庇违法商家,该超市内部货架明确了该产品美白功效,且小票商品编号也能对应上。该超市在产品标签上夸大产品所不具有的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反馈单截图3张;2.付款截图1张;3.购物小票1张;4.案涉商品照片5张;。
经审查:2024年5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溧阳市某超市,称其在该超市购买的妮维雅洗面奶不具备美白效果,没有国妆特字,申请人回到超市后发现超市货架宣传该产品具有美白效果。申请人认为该超市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该产品。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事项,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投诉处理结果:因溧阳市某超市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考虑到该超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另,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对于投诉和举报分别设置了独立入口。使用者选择投诉后,平台会弹送“投诉须知”页面,明确告知使用者该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以及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使用者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信息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溧阳市某超市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全国12315平台,在阅读“投诉须知”后,选择同意并填写了投诉单,则申请人应已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不包括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对溧阳市某超市进行了调查处理,并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