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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史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别桥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对申请人与史某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作出裁决的法定职责;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自2010年起农田损失费及农户应获得的国家财政补贴21855元。
申请人称:其系溧阳市别桥镇某村村民,与史某之间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因所在村小组的集体土地存在争议,村集体未对申请人的土地进行实际分配,亦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人无法就土地进行确权。为化解土地权属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解申请书,申请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调解,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责村镇建设、土地、集镇管理、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以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等工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发挥好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作用。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纠纷调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该行政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对于其提出的其他诉求,另行通过合法途径提出。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申请人坚持原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具体,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过于复杂。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应当只有一个。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三项行政复议请求,分别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调解职责、行政裁决职责、以及支付行政补贴等。经本机关要求补正,申请人仍坚持原复议请求。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前述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