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1.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1993年对江苏省溧阳市某公司的土地征用收费及利息总计2550367元;2.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因错误颁发溧集建(96)005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导致溧阳市某有限公司加油站建设工期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856940元。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溧集建(96)005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收费凭证;3.溧阳市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国家建设征(拨)用土地协议书;5.《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6.〔2024〕苏行复监字第2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7.建设用地申报表;8.征用土地交费记录。
本机关于2024年5月29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申请人明确其两项赔偿请求分别针对被申请人于1993年对江苏省溧阳市某公司收取土地征用费用及1996年向该公司颁发的溧集建(96)0051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两个行政行为。同时,本机关明确告知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坚持原复议请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两项行政复议请求所针对的行政行为所作出时间分别为1993年及1996年,均已超过最长复议保护期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