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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后均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和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职申请进行书面答复,并履行其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其家人承包了溧阳市别桥镇绸缪村、两湾村鱼塘,因拟被征收,2015年申请人因不满对以上两处鱼塘的复耕补偿标准一直在申诉维权。在因征收问题与不明身份人员发生冲突后报警,申请人及其家人用手机号数次报警,被申请人到场后并未对威胁申请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未履行其法定职责。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和家人被跟踪,申请人家人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后,被申请人下属派出所亦未处理此次跟踪事件,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签收,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书面回复,也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的鱼塘被严重破坏以至无法正常使用后报警,被申请人未进行处理。申请人及其家人被跟踪报警后,被申请人也未惩处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均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2.2023年2月28日手机报警记录;3.2015年出警照片2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最长为60日,申请人应于公安机关履行期限届满后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2015年、2023年2月28日报警事项,但直至2024年6月3日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明显超过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