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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被申请人:溧阳市城市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次日收到。本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不明确、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请求,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还告知申请人其提出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建议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救济。
2024年6月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申请人明确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为溧阳市公安局、溧阳市城市管理局,但其未按照要求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交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相关证据,并坚持要求处理其举报事项。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要求补正后,仍存在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材料不齐全、提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求等情形,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