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第三人:戴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公(南)行终止决字〔2024〕3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以下简称30号决定书),于2024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4年4月30日,本机关书面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7日,申请人接到安装平台的一个因其他门店施工没到位的售后单,与女车主再三确认下安装好后,收到平台支付的安装费。后女车主叫来她的丈夫第三人,第三人说申请人没有安装好,要求退钱或重新安装。申请人向其解释并非是安装问题,如果再次拆解需要收取费用。第三人就辱骂申请人父母,并动手打申请人,申请人遂报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处理不满意,第三人骂人、动手是不可取的,应当依法对其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30号决定书;2.被申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申请人称:一、3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系溧阳市某修车店经营者,第三人是到申请人处修车的车主。2024年3月27日13时许,在信发车业,第三人与申请人因修理问题发生争吵,申请人冲至第三人面前,被第三人用手推开。前述事实有第三人陈述与申辩、申请人陈述、伤势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二、30号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于当日接报警后受案开展调查,先后调查询问第三人、申请人,对申请人伤势拍照固定,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在查清事实后组织申请人、第三人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日作出30号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中,第三人因修车问题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纠纷,随手推申请人,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明显无伤害申请人的故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伤害他人行为的构成,无违法事实。故,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报案回执》;2.30号决定书、审批报告书;3.申请人、第三人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4.申请人伤势照片、病历资料;5.治安调解协议书;6.常住人口信息表;7.现场监控视频。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溧阳市经营修车店。2024年3月27日,第三人因修车问题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双方发生争吵,第三人用手臂推搡申请人胸口处。申请人遂报警,称其店内有客户打人,要求处理。被申请人接警后,民警到现场处置,了解相关情况后将申请人、第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现场监控视频和病历资料,称其被第三人推搡后,胸口受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伤势进行拍照取证。同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第三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次日,被申请人决定受案调查。2024年4月2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审批同意,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30号决定书,认定该案没有违法事实,决定终止调查。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送达第三人。次日,被申请人将该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所作询问笔录;3.治安调解协议书;4.现场监控视频;5.申请人伤势照片、病历资料;6.30号决定书、审批报告书及邮寄凭证等。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30号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中,申请人报警称被人殴打,被申请人作为溧阳市公安局下属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警情进行处置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3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因修车问题发生争吵,第三人用手臂推搡申请人。第三人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该案中没有违法事实,依据前述规定作出30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30号决定书程序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后,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后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证据,组织当事人调解。因调解未成功,被申请人决定受案调查,后经负责人批准,作出30号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溧公(南)行终止决字〔2024〕3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