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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芮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清安派出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8日,其前往被申请人报案打听请求出具其于当月21日晚与袁某因家庭纠纷报警的处警记录。当日出警的民警开具证明后,申请人表示内容与当天情况不符,并询问对方曾虚假报警是否有调查等。民警态度恶劣,回避问题、2023年12月29日上午,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袁淑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在场的派出所副所长口头称未有违法行为,无需处理。申请人要求依法提供书面的报案回执和是否立案的书面证明,最后被申请人仅制作了询问笔录,未提供其他书面材料,也未有其他回复,便要求申请人离开。至今,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处理结果和相关解释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消极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门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被申请人出具的接处警证明;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向被申请人报案,要求对袁某进行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则应当在其履职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直至2024年6月18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