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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关于履职申请的答复,于2024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2024年6月19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但被申请人未说明责令整改通知是何时发出的,整改期限为多少天,亦未提供立案文书编号及立案时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溧阳市溧城街道某小区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8日作出《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书内容仅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小区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内容进行告知,未设立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