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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7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6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属的竹箦派出所邮寄了控告丁某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截至目前,申请人未收到任何答复。申请人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已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控告申请书;2.(2023)皖0711民初1772号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自然人户籍(暂住)地址证明;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5.邮寄信息;6.录音文字记录;7.短信记录。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控告丁某涉嫌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是否立案侦查系其行使刑事司法职权的范围,而非行政管理职权的范围。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