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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于2024年7月8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收到。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溧阳市某超市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4月19日,其在溧阳市某超市买了两件童装,各花费99元。涉案童装质量很差,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和厂家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涉案童装不符合《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第四条等规定,是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店铺中还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欺诈消费者,申请人就此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立案,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立案。本案中,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涉案童装照片,明显能看出带有不合格的绳带,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超市门店、童装、购物小票照片及电子支付截图;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
经审查:2024年4月2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溧阳市某超市,称其于2024年4月19日在该超市购买的两件童装是不合格产品,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事项。2024年7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同时告知申请人其投诉的商家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另,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对于投诉和举报分别设置了独立入口。使用者选择投诉后,平台会弹送“投诉须知”页面,明确告知使用者该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以及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使用者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行投诉信息的填写。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溧阳市某超市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应当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使用全国12315平台,在阅读“投诉须知”后,选择同意并填写了投诉单,则申请人应已知悉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的仅是投诉事项,不包括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的违法线索对溧阳市某超市进行了核查,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并告知申请人,该行为系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的实际影响。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