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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阮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常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常州市公安局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后,于2024年7月26日转交本机关。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见义勇为申报申请。
申请人称:其退休前是被申请人下属的城南派出所辅警中队辅警,2023年8月退休。2010年12月8日凌晨,申请人在下班后前往医院看望母亲途中,发现盗窃嫌疑人并联系同事,后与辅警同事一同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两名(抓获时无民警在场)。经民警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作案金额200余万元,并交待多名同伙,事后均被抓获。该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犯罪团伙成员均被判刑。当时城南派出所有领导和民警获得表彰,但申请人未获得任何奖励或荣誉。2011年12月30日晚,申请人在休息时发现盗窃嫌疑人,后和辅警同事一同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两名(抓获时无民警在场)。经过民警审讯,两名犯罪嫌疑人盗窃案值上百万元,并交代了其他犯罪同伙,事后均被抓获。该案被列为常州市公安局局长督办案件。在追赶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申请人左脚踩空受伤,仍忍痛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申请人自行前往医院治疗,被申请人仅报销了少部分开具发票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均为申请人自行承担,且申请人左脚至今有后遗症。事后申请人也未受到任何奖励或荣誉表彰,亦未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EMS(单号1204146644617)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申请,要求申报上述见义勇为行为。2024年4月,申请人向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询问申报事项进展,得到回复称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申请,待有进一步消息会通知申请人。2024年6月底,申请人再次询问该基金会申报进展,该基金会告知申请人需向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询问进展,并提供了联系电话。但申请人未能拨通上述电话,亦未有进一步消息。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非工作的休息期间,于溧阳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挺身而出,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后续侦破重大刑事案件作出了重大贡献,应属于见义勇为人员。被申请人作为见义勇为认定机构,在申请人未申请的情况下,应向申请人告知申报确认见义勇为的权利,或者直接认定申请人为见义勇为人员,但被申请人未告知,也未认定,存在明显失职。申请人已经在2024年1月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但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回应。被申请人的工作期限最长为60日,自申请人提交申请至今超过6个月,被申请人未予任何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见义勇为申报信及邮寄信息;2.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网页截屏;3.申请人与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溧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通话记录。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见义勇为申报信,被申请人于次日收到。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因此,申请人应当在被申请人履职期限届满后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直至2024年7月22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