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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日收到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履职不充分,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邮寄关于常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食品)生产的“长条紫米面包”食品存在复合配料(奶酪酱)未展开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问题的投诉举报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回复,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长条紫米面包”配料中的奶酪酱执行标准是 GB 25192, 因此该奶酪酱无需标示原始配料,我局不予立案处理。申请人认为GB 25192是《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的国家标准,而奶酪酱并没有可以直接搜索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如果奶酪酱的执行标准为《再制干酪和干酪制品》的国家标准,被申请人应提供反映奶酪酱执行标准为GB 25192的图片,而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图片证明,因此履职不充分,故被申请人应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举报答复;2.投诉举报书产品照片、购买信息及邮寄凭证。
经审查:2024年8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称其购买的由某食品生产的“长条紫米面包”食品外包装能量单位都是大写的KJ,根据GB 28050的规定,能量单位应该是小写的k大写的J,产品还存在复合配料(奶酪酱)未展开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申请人认为该产品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赔偿。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举报答复,告知申请人某食品生产的案涉产品配料表中的奶酪酱执行标准是GB25192,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不需要标注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因此该奶酪酱无需标注原始配料。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发现某食品生产的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单位标注为KJ的问题存在,按照规定应标注为kJ,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对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已责令某食品立即整改。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投诉举报人与其投诉举报事项之间的关联程度,投诉举报可分为公益举报和私益投诉两种情形。公益举报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行政机关就公益举报事项的处理或不作为,不会对举报人个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或不利影响。举报人是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的认定,关键在于举报人是否具有区别于一般普通公众的特定的个体权利义务。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是被申请人未提供图片证明奶酪酱执行标准为GB25192,该事项不会对申请人个体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害或不利影响,申请人不具有区别于一般普通公众的特定的个体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的处理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