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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溧公(南)不立告字〔2024〕3974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3974号告知书),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收到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3974号告知书。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反映被人非法拦截,已严重侵犯申请人人身权利,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3974号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3974号告知书系溧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作出的法律文书,而非由被申请人作出。本机关已向申请人释明其所列明的被申请人不适格并告知其适格被申请人应为溧阳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申请人未明确表示变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