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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古县街道新桥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回复申请人行为违法,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28日收到申请材料。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回复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回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书,载明因申请人家中人口较多,且申请人名下无宅基地,特向被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建房申请后,至今未作出答复,其不回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邮寄凭证;2.农村宅基地申请书;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本案中,被申请人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案涉建房用地资格的审查事项属于其行使自治权范畴,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而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本机关已向申请人释明其所列明的被申请人不适格,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变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