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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2-05 浏览次数:    来源:市审计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相关信息:

  • 关于对《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溧政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市审计局制定了《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为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如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3月5日前反馈。感谢支持!

提交意见或建议时,请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或建议”字样,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通信地址:溧阳市溧城街道南环路65号北楼北门

邮编:213300

联系电话:87285159

邮箱:764248961@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1:《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溧阳市审计局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包括评审,下同)质量,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和镇区、街道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前款所称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是指财政性资金占项目

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第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组织

第四条 抽查复审的范围是已办理竣工验收,并经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出具相关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的具体项目名称及数量由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或上级要求确定。

第五条 抽查复审工作由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具体实施由市审计局负责,市监委、财政局派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协审或邀请上级审计机关参与。

第六条 被抽查复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和相关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协助,按照抽查复审的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抽查复审的内容

检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是否合规、批准投资规模是否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报告及文件是否准确、客观和真实。

第八条 抽查复审的程序

(一)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商定的抽查复审项目确定具体实施时间,并通知相关被审计单位。由市审计局牵头,成立项目抽查复审组,每个项目抽查复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

(二)项目审计组将复审情况向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报告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三)市审计局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溧阳市审计局申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溧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根据抽查复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根据抽查复审报告,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有以下情况的,依据本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审计内容或委托审计约定审计内容未全部实施的。由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根据未履行合同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扣减相应全过程跟踪审计费用,并纳入年终考核。

(二)复审报告与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误差率在±1%至±2%的(不含±1%含±2%),[复审误差率=(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审计机关复审审定额)/社会中介机构审定额×100%,下同],委托单位应扣减20%的结算审计费用;复审误差率在±2%至±3%的(不含±2%含±3%),委托单位应扣减50%结算审计费用,该中介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二年;复审误差率超过±3%的(不含±3%),委托单位应全额扣减结算审计费用,该中介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三年。

(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报告中,披露的重大问题事实不客观或定性不准确的,以及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造价咨询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情节严重的,经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研究将该中介机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审计“黑名单”,停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二年,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造价(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规定处理。

(四)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或出现重大过失等情况,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除进行上述处罚外,同时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社会中介机构及负责审计、造价人员责任,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抽查复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暂行规定》(溧政规〔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规定》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

二、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溧政规〔2020〕1号)等法律法规。

三、《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共五章一十三条。主要包括抽查复审依据、范围、内容、程序、处罚及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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