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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溧城分局:不轻易口头承诺,承诺就要履行
发布日期: 2024-08-26 浏览次数: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超大 大 默认〗
 
 

近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城分局接到某女士投诉,反映其在某家具店购买家具,商家销售答应赠送儿童小沙发及床垫,因销售辞职,答应的赠品商家不打算履行,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希望协商要求商家履行承诺。

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迅速行动,对服务对象和被投诉商家展开了解。了解中,发现是商家销售之前对服务对象进行口头承诺,答应给予赠品。而在销售辞职后,商家表示其是销售个人行为,不予承认。经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及上门沟通,普及法律法规,情理结合,双方最终调解成功,商家同意给予赠品。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口头协议,但口头协议往往缺少证据,导致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产生诸多争议。溧城分局提醒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口头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时,可以通过第三方证人、录音等合法方式来获取证据。此外,当销售人员离职后,‌其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因此,消费者在实际中,尽量选择订立书面合同或通过合法的方式保留口头协议的证据,同时商家也应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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