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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溧城分局接到大量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单,顾客投诉的理由是:“购买一个水银体温计一只,未放说明书。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最小销售单位应当附有说明书之规定。依法查处。”
针对反映的问题,溧城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所涉的药房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最小销售单元是企业自主定义的,可能是件、盒、箱等。若企业以“箱”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一箱只随附一份说明书是没有问题的。以水银体温计为例,对于生产企业而言一盒体温计(10支),放一张说明书,没有问题。但对于药店而言,一盒等于10支体温计,要销售给10位使用者,但说明书只有一张。这里就存在“最小销售单元”偏差。玻璃体温计经典蓝帽子造型,没有独立的外包装,说明书像是一张随附品,在运输及陈列周期内,极其容易丢失和忽略。小小的说明书,如果顾客不主动要,店员在销售时很容易把它忽视掉。加上有的厂家一盒里只有一张说明书,这就让玻璃体温计的说明书更没存在感了。执法人员建议相关经营单位将温度计说明书复印多份,考虑和体温计放在一起,销售时提前捆绑。另外加强店员合规销售意识,认识到“说明书”的重要性;同时提高警惕,避免被“打假人”恶意投诉。
下一步,溧城分局督促强化各门店拆零销售药械自查整改,此类投诉的处理将给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有力地警醒,督促医药零售业更加规范有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