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解读 >>内容
相关文件:溧阳市财政局 溧阳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财政局于6月着手编制本管理办法,多次召集市文旅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讨论文件内容,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形成了初稿。7月4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通过OA系统发于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对文件内容进行了修改。8月29日市财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经讨论同意出台该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条。主要包括各部门管理职责、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各部门管理职责、项目资助方式、项目申请流程、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等内容。
一是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不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对于特定项目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根据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总体情况,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已核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用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数字化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
二是各部门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审查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二)批复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决算;(三)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四)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五)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六)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文旅局主要职责:(一)提出专项资金重点投向计划和年度预算建议;(二)组织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三)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四)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执行管理;(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六)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一)对相关项目编制方案,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落实信用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按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三)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项目会计核算。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多次申报专项扶持资金;(四)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项目和财务资料;(五)配合财政、文物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是项目资助方式。(一)全额资助。市文旅局和市财政局确定的重点项目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全额拨付。(二)以奖代补。由镇(街道)、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筹资或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文物保护项目,已经实施完成的,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给予部分奖励补助,验收合格的项目补助不超过结算额度的30%,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已经实施完成的,由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按照不超过工程费用总额20%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的保护工程且单次工程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工程费用总额30%的比例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保养维护(生产经营性或出租除外),根据级别、范围及保养程度,由各镇(街道)每年年底组织上报保养维护资料档案,根据现场评估考核结果,按建筑面积25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不可移动文物5年内只能获取一次保养维护奖励补助。
四是项目申请流程。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市文物保护管理中心,申请补助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审核、审批手续。工作流程为:项目申报。市文旅局在上半年度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资金申请单位依照申报指南开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符合补助条件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由所属镇(街道)统一审核、推荐、报送。项目评审。市文旅局对项目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项目确定。市文旅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拟重点资助的项目,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行文下达。
五是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由市财政局将溧阳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拨付给市文旅局,由文旅局将资金下达给确定项目补助单位。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文旅局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市财政、文物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回资金,从次年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