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解读 >>内容
相关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背景依据
(一)工作管理需要。在实际行业管理中办理排水许可、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监管部门工作管理经费不足及查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损坏赔偿等方面一直缺少一个有效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依法监管。
(二)国家人居环境城市与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在国家节水型城市现场考核中《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正式文件资料为重点核查内容,该办法为一票否决制。
二、起草目的
为加强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监管,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持续推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依据
《办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溧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处理和维护等活动。
五、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定。《办法》第一章,一是对城市排水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解释。 二是明确了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职责分工。三是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二)关于排水规划和建设。为了规范排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办法》第二章,一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二是各镇政府(街道)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三)关于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围绕排水户的排放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重点强调。一是规定新建排水设施要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不得混接。二是规定了排水户(包括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各类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申请的应提供的材料清单。三是规定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四)关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第四章对污水处理和排放做出相关规定。一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二是规定了排水户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三是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办法》第五章对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一是规定了排水设施的所有人或者排水设施管理单位承担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是规定了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三是明确了禁止损害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溧阳市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溧政发〔200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