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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目的、背景与上位文件依据
为建立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规则,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助推乡村振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溧阳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溧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之外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联营、入股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审批条件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优先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拟用于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随土地一同联营、入股或已补偿完毕。
(三)联营、入股主体和实施主体
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联营、入股工作。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载的所有权人确认。其中,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联营、入股的实施主体。土地所有权人为村小组农民集体的,须授权村级或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理实施联营、入股;土地所有权人为村农民集体的,也可授权镇级集体经济组织代理实施联营、入股。授权代理联营、入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由土地所有权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联营、入股后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应一并授权。
(三)审批程序
1. 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
集体经济组织或委托项目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出具联营、入股的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内容。
2. 编制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
集体经济组织编制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方案应在村委公示栏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栏进行公示。联营、入股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包括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股权比例、收益分配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的总价值可参考评估机构对土地的评估价确定。
3.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拟签订的联营、入股合同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复核后报土地收储委员会集体会商,会商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 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后,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土地使用年限最高不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联营、入股双方签订合同时,同步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5. 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批准文件、签订的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等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并按程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及规划建设等许可手续。采用入股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被入股单位或个人;采用联营方式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
(四)监督管理
1. 合同监管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严禁擅自改变联营、入股合同约定内容,严禁擅自分割转让。
2.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联营、入股地块的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监督联营、入股企业按时动工开发建设,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3.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市发改、工信、住建、资规、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强度、准入产业类别、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和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