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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溧阳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溧阳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收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常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常政规〔2023〕6号),我市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执行标准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7500元/人。自2023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按照常州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国务院、江苏省政府规定的标准高于常州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的标准。
六、我市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1200元/亩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区征地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17〕34号)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若干规定》(常政规〔2022〕3号)和《溧阳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溧政发〔2022〕40号)的通知执行。
八、各镇(区、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溧阳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实施。《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溧政发〔2020〕26号)同时废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