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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43344/2024-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政办发〔2024〕17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24-04-12 发布日期:2024-04-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要求,贯彻和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通知
溧政办发〔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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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溧阳高新区、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

《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要求,贯彻和推进“532”发展战略,围绕“品质城市突破年”工作主题,服务发展所需、群众所盼,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政府实现高效能治理,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一)加强论证评估。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论证工作,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法律、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以及有关方面代表进行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风险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的,应当在后评估报告中明确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的评估结论。

(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应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不少于30日。涉及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法律特殊保护群体权益的,应当专门听取有关群体和组织的意见;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对征集到的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要以适当方式对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和反馈。

(三)严格审核把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由起草单位的审核机构或者委托的法律顾问进行初审,并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四)及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编“规”字文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及时通过市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三、认真落实计划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好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对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项目,要加快起草进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确保年内制定出台;对列入后评估计划的项目,牵头单位要适时跟进第三方评估情况,按照计划的时间节点提交后评估报告。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办的责任制度,强化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做到“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切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务实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要及时会同相关方面研究解决。各部门要自觉维护协调过程中形成的一致意见,认真落实执行。各单位2024年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情况考核内容。

 

附件: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溧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一、制定项目

1.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抽查复审暂行规定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2.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3.溧阳市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4.溧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5.溧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报送时间:已报送

6.溧阳市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奖励办法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7.溧阳市江南春商城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牵头单位:溧阳国投 报送时间:9月底前

8.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9.溧阳市实施《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办法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二、后评估项目

1.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0〕1号)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报送时间:9月底前

2.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1〕3号)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报送时间:9月底前

3.批转市物价局财政局建委等部门关于《溧阳市城区环境卫生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1〕27号)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报送时间:9月底前

4.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8〕29号)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5.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政府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7〕3号)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6.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8〕1号)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7.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办发〔2008〕38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8.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2〕3号)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9.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老年“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养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8〕16号)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10.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溧政发〔2005〕107号)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11.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溧政发〔2005〕108号)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12.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5〕1号)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13.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5〕2号)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1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21〕5号)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15.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农村河道管护细则》的通知(溧政规发〔2010〕3号)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16.市政府关于划定天目湖白茶产地范围的通知(溧政发〔2009〕88号)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17.市政府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09〕129号)

牵头单位:市卫健局 报送时间:6月底前

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溧政办发〔2009〕53号)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19.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溧政规发〔2010〕2号)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20.市政府关于加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溧政发〔2008〕105号)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报送时间:9月底前

21.市政府关于全市新开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溧政发〔2008〕66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22.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溧政规发〔2011〕2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23.市政府关于印发 溧阳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溧政规〔2013〕2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24.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4〕2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25.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4〕3号)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26.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征地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溧政规〔2016〕1号)

牵头单位:市征收中心 报送时间:12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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