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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城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办法
索 引 号:014143766/2025-00021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溧街办发〔2025〕22号 发布机构:溧城街道
产生日期:2025-08-26 发布日期:2025-08-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城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办法
溧城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办法
溧街办发〔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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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三资”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下属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租赁管理办法:

一、资产、资源租赁范围

本办法资产、资源租赁范围包括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包含组级)的经营性资产,包括房屋、设备等,资源类包括集体经营的土地、河塘、水坝、山林等。

二、资产、资源租赁原则

1、“应进必进”原则。集体所有资产、资源出租,总金额在100万以下或资源类面积300亩以下的一律进入溧城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总金额在100万以上(含100万元),资源类面积300亩以上(含300亩)进入溧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参加拍租的自然人进行征信条件预设,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取得报名资格。

2、先付款后使用原则。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出租,必须先付租金,后行使租赁使用权。

3、收缴保证金原则。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出租,承租方都要缴纳保证金。资产类项目保证金按1-3个月租金标准收取,资源类项目保证金按6个月租金标准收取。保证金主要用于抵扣拖欠租金、损害赔偿、欠交相关费用、恢复地形面貌、违约责任等费用。

4、租金递增原则。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出租,租赁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必须有租金递增机制。

三、资产、资源租赁程序

1、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在符合政府产业布局的前提下,制定资产、资源出租的方案,内容包括租赁的期限、年租金、递增机制及其他相关要求,如装修期间的补贴等。

2、资产、资源出租方案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3、进入溧阳市或溧城街道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必须遵守产权交易中心相关制度。

4、根据产权交易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资产、资源租赁合同,合同文本参考产权交易中心或街道办提供的标准文本,核心内容(资产资源租赁原则)不得修改。

5、收取租金、保证金。租金按年收取,一般一年一交,先交后用。保证金按上述标准收取,保证金记入集体经济组织往来核算,同时办理资产、资源的交接手续。

6、跟踪督查。督查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营,如装修不能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及转租情况等。资源类按约改变地形地貌等情况。

7、收回资产、资源使用权。合同期满后,应及时检查房屋质量、合同约定的规费交付情况等。资源类要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方能退还保证金。

四、其他规定

1、承租方如需要转租,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能转租,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不得帮助第三方办理行政审批等事宜。承租方转租,三方应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不得突破原约定的经营范围。

2、承租人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经营,要求解除合同,应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终止合同的理由,书面申请交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决定。合同年租金在30万元以内,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应按承租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一般为一个月的租金),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经理事会同意后,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缴纳违约金后,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

3、承租人如不能按时缴纳租金,逾期一个月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必须在逾期60天内通过司法途径按司法程序尽快终止合同,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承租人如转租给第三方经营,不能按合同及时上缴租金,第三方的租金必须上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承租人结算。

五、违规追责

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资源租赁工作中,若有如下行为的按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1、违反应进必进原则。集体所有资产、资源出租,均需按规定程序进入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若有未进入产权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该合同必须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重新进平台交易后,原合同金额若低于新合同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相关人员除接受行政处罚外,还必须赔偿损失。

2、违反先付款后使用原则。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没有及时收缴租金或收缴工作不力,又未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及早终止合同,导致该合同租金无法到账,给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溧镇府发〔2014〕6号)原管理办法停止。

溧阳市人民政府溧城街道办事处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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