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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基权(已无法联系)
身份证号:342623********0551
住所: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檀树社区畔庄自然村001号
2021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周城集镇下徐岗村村口的李国平咸鹅加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10箱忠鑫牌鹅爪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4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重15kg。因上述鹅爪已过保质期,经初步调查为当事人陈基权销售给李国平加工场所的,2021年12月2日,本局对陈基权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接受初次调查后,经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发询问通知书,均未能到案接受调查,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于2024年7月10日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公告,让当事人持有效证件等有效证明材料在30日内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来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上述10箱鹅爪应认定为无主财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及2024年7月10日江苏经济报公告等证明。
本局认为,涉案的10箱超过保质期的鹅爪是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本局已于2024年7月10日于《江苏经济报》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持有效证件来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处理。自公告之日起已届满三十日,仍无人认领并接受调查。上述涉案10箱忠鑫牌鹅爪应认定为无主财物。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之规定,本局决定:将该批涉案10箱鹅爪予以没收。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