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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二)
索 引 号:014144451/2025-00014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公告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产生日期:2025-04-23 发布日期:2025-04-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二)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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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春生滑石粉厂等5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3月03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这一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强薇儿                   联系电话:80998950

附: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5户)

附: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5户)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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