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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公正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我市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司通〔2010〕163号)文件精神,研究决定成立溧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力度,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严格保护、循序渐进、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为创新型城市发展提供有力服务和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坚持社会共治。在党委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提高社会各方参与度,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格局中统筹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体系。
2、坚持便捷高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预防和及时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形成快速有效定纷止争的和谐市场秩序。
3、坚持协调联动。丰富纠纷化解方式,完善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加强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协调合作,提升纠纷解决的整体效果。
三、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制度和流程;
(二)负责受理行政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申请,调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
(三)负责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咨询、宣传与培训;
(四)负责研究总结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调解经验,形成并宣传典型案例;
(五)负责对辖区内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与常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系、交流和协作;
(六)其它与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工作。
四、调解原则
1.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2. 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公平公正原则:调解员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内容(除当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以保密。
5. 便捷高效原则:提供灵活、快速的调解服务,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五、组成成员
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并负责日常管理,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主 任:陶颖江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副主任:刘 柱 溧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万玉茜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科长
沈舒雯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副科长
杨爱斌 溧阳市司法局人民参与与法治促进科副科长
华文松 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部部长
朱 林 常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部干事
溧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成员若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报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司法局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溧阳市司法局
(溧阳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