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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溧阳市市级(含中央、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索 引 号:014143440/2025-00009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其他 组配分类:涉农补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5-06-30 发布日期:2025-06-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序号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简称(4-6字)政策级次(中央、省级)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牵头主管部门12345671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公租房补贴中央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2.《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22〕31号)城镇中低收入等住房困难群体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
溧阳市市级(含中央、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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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 简称

(4-6字)

政策级次(中央、省级)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牵头主管部门
1 2 3 4 5 6 7
1 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 公租房补贴 中央 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5号))

2.《市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溧政发〔2022〕 31号)

城镇中低收入等住房困难群体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各镇中心镇区内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别补贴16元、14元和12元。

单人家庭补足40平方米、2人家庭补足5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补足60平方米。

市住建局
2 农村危房改造 危房

改造

省级 《江苏省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苏建村﹝2025﹞53号) 农村低收入群体 拆除重建2.2万元/户;加固改造1.4万元/户。 市住建局
3 冬春临时困难

救助资金

冬春救助资金 中央、省级 1、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法》 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应急〔2023〕6号)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以国家补助130元/人标准为基数乘以江苏和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 2023 、2024年 按184元/人标准补助。 市应急管理局
4 最低生活保障金 低保

救助

中央、省级 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生 活消费支出30%-40%,制定当地年度低保标准。 市民政局
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

供养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市特困:1945元/人/月

农村特困:低保标准1.3倍

市民政局
6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临时

救助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1.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倍、不超过12倍。

2.  支出型救助对象。(1)我市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4-5倍掌握;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6-8倍掌握。此类临时救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市民政局
7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

补贴

中央、省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1. 当设区市CPI或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不含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

2. 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市民政局
8 困难群众节日补助 节日

补助

省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 1.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每人每年400元(省级、区级各承担200元)

3.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每户1800元。

市民政局
9 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儿童

保障

中央、

省级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1. 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900元。

2.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350元。

3. 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其中金坛区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80%自行确定。

4. 重病重残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50% 发放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
10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生活

补贴

中央、省级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35%;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25%;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100%;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标准60%;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标准的20%。

市民政局
1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护理

补贴

中央、省级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城镇130元 /月·人、农村90元/月·人。 市民政局
12 尊老金  尊老金 省级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0-89周岁,50元每人每月;

90-99周岁,100元每人每月。

市民政局
13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物价

补贴

省级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3%--5%(不含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 1/12;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 5% (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 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 1/8。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4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

燃油

中央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本市户籍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260元/年/车主(常残〔2019〕48号)。 市残联
15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残疾

学补

省级 1、《江苏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9 号)

2、《关于明确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家庭学生教育补贴标准等事项的通知》(常残〔2024〕26号) 

溧阳市户籍持有县级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和溧阳市户籍持有县级残联核发的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且属于在册低保户。 1、高中教育(含中职)阶段:残疾学生1500元 /人/学年;低保家庭残疾学生2000元/人/学年;在外地就读盲生4000元/人/学年,低保家庭在外地就读盲生5000元/人/学年(考取“3+N”教育模式的,前三年按高中阶段教育的标准补贴);

2、高等教育阶段(大专及以上):残疾学生 3000元/人/学年;低保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3500 元/人/学年(考取“3+N”教育模式的残疾学生,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对应的标准办理)。 

市残联
16 中央水库移民补助 移民

补助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形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 〔2006〕17号)

2、《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2〕8号)

国家核定登记十九批次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 按第十九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核定的结果发放(600元/人)。 市水利局
17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耕保

补贴

中央 1、《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农〔2024〕78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财基层〔2017〕14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20元/亩。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8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生猪处理 四级

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9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5、《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牧〔 2020〕27号)

7、《关于调整常州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常农计〔2020〕32号)

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转运主体、养猪场户 按照当年度省级下达资金标准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19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扑杀补助 中央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 疫补助)预算的通知》 (财农〔2025〕18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4、《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 〔2024〕104号苏农计〔2024〕38号)

5、《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 (苏农财 〔2018〕28号)

涉及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的养殖场户 按照《关于调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范围和补助比例的通知》文件中不同畜禽种类规定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
20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疫病防控 四级

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 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9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 号)

4、《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 的 通知》(苏农办牧〔2024〕9号)

5、《关于印发< 常州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方案> 的 通知》(常农发〔2024〕149号)

提出申请,并且达到文件规定的规模养殖场。 补贴金额=补助数量×补助标准。 市农业农村局
21 农业救灾资金补贴 救灾

补助

中央、省级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受灾农户 视情况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22 省级农作物秸

秆综合利用专

项资金

秸秆综合利用 省级 1、《关于下达2025年第一批省级现代农业发展补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25〕12号苏农计〔2025〕5号)

2、《关于做好2025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农科〔2025〕5号)

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种植户、开展秸秆离田的收储主体 秸秆机械化还田市级按照10元/亩下达相关资金;秸秆离田收储市级按照40元/亩下达相关资金 市农业农村局
23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机

购置

中央、省级 1、《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的通知》 (农办机〔2024〕3号)

2、《关于印发<2024-202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 的通 知》(苏农机〔2024〕19号)

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 》(苏农机〔2025〕1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市农业农村局
24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农机

报废

中央、省级 1、《关于加力推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的补充通知》(苏农机 〔2024〕17号)

2、《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 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5〕59号)

3、《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 〔2025〕3号)

4、《关于实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农机〔2025 〕4号)

5、《关于实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常农发〔2025 〕25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 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 织。 按类别分档实行定额补贴,具体按照《2025年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常农发 〔2025〕25号)。 市农业农村局
2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主体

培育

中央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农〔2025〕15号)

2、《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有关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5〕32号苏 农计〔2025〕15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按立项情况确定。 市农业农村局
26 油菜生产补助 油菜

生产

中央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 2025〕14号)

2、《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生产扶持政策清单的通知》(苏农业〔2025 〕1号苏财农〔2025〕3号)

巩固油菜扩种成果的种植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按实际情况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
27 国有农场农工补助 农工补助 省级 苏财预〔2006〕6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办法》的通知

苏财预〔2007〕6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6年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国有农场职工 550元/人/年。 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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