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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财政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转载公开 转载网站:
保持稿件原意:否 转载链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5-07-03 发布日期:2025-07-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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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街道)财政(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经研究,现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5〕62号) 

溧阳市财政局

2025年7月3日

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25 〕62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 市)财政局: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持 续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现就推 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 一)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以下简称 “采购人” )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库 〔2021 〕22 号),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 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

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按照有利于项目实 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确定项目属性,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

( 二)采购人应严格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规 范、准确、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采用综合 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 目 目标相关的 其他因素确定,依法依规合理确定价格因素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 和权重,引导供应商聚焦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竞争。

( 三)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采购人在确定评审因素时 应考虑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 性、相关产品和估价。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 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安装调试费、后续专用耗材、 升级服务费用、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 时考虑的因素。

( 四)采购人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 设备等采购项 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 目,采购人应当要求 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 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 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 ( 响应)审查的情形和具体要求,包括:

( 一)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 动异常低价投标( 响应)审查程序:

1 .投标( 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预算 50%的,即投标( 响 应)报价<采购项目预算 ×50%;

2 .投标( 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的,即投 标( 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45%;

3 .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 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 二)启动异常低价投标( 响应)审查后,评审委员会应当 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 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 响 应)价格作出解释,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 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供应商报 价合理性进行判断。投标( 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 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 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 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记录。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并约定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 有关要求。

三、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采购文件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 员会未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或未对异常低价情形作出认定意见的, 采购人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 任。

四、严格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当严格把好政府采购履约关,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履 约验收的基本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 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 程和服务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对报价异常低且经评审委员会启 动相关审查机制后仍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 履约能力、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 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相关情况书面 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严格履行合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 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不良履约行为书面报送同级 财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对于 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意义, 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监督指导,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 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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