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应用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智能问答
登录个人中心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领域 >>行政服务 >>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内容
申请人:苏某。
被申请人: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处理,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于7月16日签收。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申请人不服,逐复议。如被申请人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可,因为申请人已在原投诉举报函中告知、提醒被申请人,申请人的手机短信功能已关闭,故无法收到被申请人的短信亦无法知悉以短信答复的办案情况。如被申请人以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亦不予认可,因为申请人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未注册过12315平台,同时申请人已经关闭短信功能更加不具备注册12315平台的条件。另外补充说明:本案中,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经由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需通过其他渠道反馈,应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确保能够送达至申请人。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也就是90+30=120天,然而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举报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函及邮寄凭证;2.短信息拒收业务截图;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适用氮气有关问题的复函;4.案涉产品照片10张;5.购买小票。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收件人为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科,收件地址为常州溧阳市燕山中路10号,签收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称直至2024年12月15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仍未作出相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快递详情显示被申请人签收日期为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1日通过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2日